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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出去”的政府边界

http://www.CRNTT.com   2011-11-29 08:24:04  


 
  二是建立和形成国内统一完整的企业对外投资和国际化运营的法规和制度。

  目前,针对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管理政策、税收政策、外汇政策、资产审查措施不到20项,支离破碎,部门分割,迫切需要完善国内有关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法律,理顺各职能部门为企业指导和服务过程中的不协调和漏洞现象。

  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在东道国受到了许多不公平待遇,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商务、外交等途径,一揽子解决个案所遇到的共性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切实避免有关职能部门重视“引进来”,忽视“走出去”的现象,从业绩考核和评价上,将引进外资和对外投资同等对待。

  三是有条件建立“中国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有利于促进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

  目前,中国政府建立形式各样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19个,作为吸引中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载体。设立园区的目的是模仿中国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吸引中国企业,区内聚集投资。这种模式对于中国企业走出去喜忧参半。

  部分园区不太成功,原因在于:1.承担园区建设和运营的多为民营企业,缺乏当地政府的服务职能,也不具备招商引资的经验;2.以来源地企业聚集为目标,缺乏主导产业定位分析,难以实现规模经济和企业间的正向外部溢出效应;3.园区多处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小国,占领市场为投资目标,替代东道国进口,但其所在国家通常不具备生产成本的比较优势。

  四是帮助企业科学考察和评估东道国综合区位投资环境。

  中国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面临一系列信息不对称问题。选择正确的区位,是企业对外投资成功的前提。国家各驻外机构,应该加强对东道国不同行业、区域的信息收集功能,针对东道国的政治、法律、文化、资源、宏观经济、科技、人力、基础设施、经营便利化、贸易自由化措施等撰写高水平的分析报告。并建立一套完整的信息交流机制,解决潜在投资者对外部投资环境的信息缺乏和失真问题。

  国家在审批、备案对外投资项目中,要形成一套科学的区位投资环境评价框架,促使投资者全面考察,科学论证,撰写高水平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准确评估区位环境因素的优劣,比较分析不同区位的利弊,把对外投资的风险尽可能地控制在早期和国内。

  国家应该鼓励和吸引外国政府或行业机构,在华设立投资促进机构,为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便利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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