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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廉政署 有成功的条件吗

http://www.CRNTT.com   2010-07-21 10:46:07  


廉政署不内止于画饼,而应该能够充饥。
  中评社台北7月21日讯/真理大学财经法律系助理教授吴景钦今天在《中国时报》登出文章“廉政署成功的条件”,提出“一个理想且强而有力的廉政署设立,不仅必须集预防、侦查、诉追权限于一身,同时也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所以不仅在组织层级上,必须加以提升,人员的产生更必须有一套独立且严格的选拔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其职权也必须专一、集中且明确,以避免与他机关的职权相冲突,而造成力量分散。若未能全盘性的考量现行制度的问题,而仅是为了回应舆论的要求,则廉政署的设立,恐将使目前已属多头马车的现象更添混乱,难以达到肃贪绩效。”文章内容如下:

  高院法官的集体贪污,使民众对于司法的不满达到顶点。研议多时的廉政署,再度被提起,马英九昨天也宣布将在“法务部”下,成立廉政署。在全民期待肃贪的社会氛围下,未来的廉政署能不能达到效果仍有待观察;但若要廉政署成功,不能不先检讨现行制度。

  目前第一线的贪污防治机构,当属“法务部”配置于各行政机关的政风单位,其任务主要针对机关内的贪渎事件为预防、发掘与检举,惟由于其层级过低,难免会在上级的压力下,而无法独立行使职权,也因此往往出现只打苍蝇、不打老虎的现象。且由于其非司法警察,只能为任意性的调查,而无任何司法警察权,受调查的公务员,尤其是上级公务员,自然也不会配合。所以当政风单位遇有贪污嫌疑时,也只能将案件移送于拥有司法警察权的“法务部调查局”为侦查,政风单位即便能洞烛机先,恐也因此丧失先机。

  至于具有司法调查权的“法务部调查局”,虽能职司贪污侦查,但其位于“法务部”之下,又必须接受检察官的指挥,其所受到的权力限制也不少,再加以肃贪只是其犯罪侦查的任务之一,在任务多元下,恐无法只专注于肃贪。而“监察院”仅具有弹劾公务员之权,惩戒机关则为公务人员惩戒委员会,若遇有涉及刑法事件者,也必须将案件移由检察官处理。况且现行法制并无针对侦查或审理中案件,“监委”不能调查的限制,以至于可能产生对审判中案件以纠正案的方式,来影响检察官诉追的进行,如此的职权冲突,不仅会干扰审判的公正性,也造成检察官在贪污诉追上的障碍。

  因此,真正算得上是肃贪专责机构者,当属“最高检”察长下的特侦组,其由检察官所组成,不仅拥有强制处分权,同时其层级也高,所能受到的外力干扰,相对降低。惟特侦组所针对的对象,仅限于高层级的公务员,其人力相当有限,下辖的检察官又为机动调度而非常任,必然无法面对一般性、常态性的贪污防治工作。以行贿为例,所涉及的并非仅是法官,而可能是存在于公务员体系的任一角落,人力有限、非常任、仅针对高层公务员的特侦组,显然无力也无法胜任此一工作。

  总的来说,目前的肃贪防制工作,很明显的出现多头马车的现象,不仅力量无法集中,且易出现职权冲突,若从资源集中的观点来看,确实有成立专责肃贪机关的必要。而依据“行政院”的规划,乃是将现行的政风单位整并于廉政署内,而隶属于“法务部”之下,针对贪渎事件拥有专属的调查权,并因此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将可成为“我国”未来的肃贪专责机关。惜此种设计仍有诸多问题存在。

  首先,将廉政署设于“法务部”之下,比起香港廉政公署直隶于特首之下,层级实在不高,除了要接受来自于检察官的指挥监督之外,更要受到部长与院长的层层箝制,独立性如何保持,恐成疑问。此外,既然廉政署已是专责的肃贪机关,则“调查局”的贪污调查权限若未同时删除,在两者同对贪渎事件具有调查权下,必然造成职权冲突,不仅力量分散,也将造成彼此的心结。

  笔者认为,一个理想且强而有力的廉政署设立,不仅必须集预防、侦查、诉追权限于一身,同时也必须具有超然的独立性;所以不仅在组织层级上,必须加以提升,人员的产生更必须有一套独立且严格的选拔标准。而更重要的是,其职权也必须专一、集中且明确,以避免与他机关的职权相冲突,而造成力量分散。若未能全盘性的考量现行制度的问题,而仅是为了回应舆论的要求,则廉政署的设立,恐将使目前已属多头马车的现象更添混乱,难以达到肃贪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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