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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投”闹剧 须阻止登场

http://www.CRNTT.com   2010-03-17 08:24:23  


这些人“总辞”为求名,希望“自动当选”是怕得不偿失。
  中评社香港3月17日讯/“公投”问题不是一般政治问题而是宪制问题。在宪制问题上,不能沿用普通法对于‘私人’的法律原理,亦即《基本法》没有列明不可以‘公投’也没有列明可以‘公投’,意味着香港特别行政区宪制是不存在‘公投’的。任何政治团体借助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权力来推行‘变相公投’以造成‘公投’事实,是公开挑战和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既有宪制之先例。”资深评论员古再侯博士今天在《大公报》发表文章,认为“须阻止‘公投’闹剧登场”,强调“必须承认,香港政治演变至今,我们面对的是长痛还是短痛的抉择。这是无可回避的抉择。”。文章内容如下: 

   2010年3月9日,香港大律师公会连任主席高浩文称:由于目前没有法例限制议员辞职和辞职后再补选,故“5区总辞”引发的是“补选”而非“公投”。大律师公会副主席杨家雄表示,至今听不到有人指出哪一条法例不准“公投”,或者“公投”违反了《基本法》哪条条文,《基本法》也没有列明不可以“公投”。至于“变相公投”是否合法,杨大律师认为是政治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

       修订补选条例漏洞 

  特区政府正是依据香港法律界这类大律师的上述观点,一方面指责公民党、社民连5位立法会议员推行“5区公投运动”,同时,又安排“补选”。换言之,是否作为政治问题,“补选”被当作“公投”是不可以的,但作为法律问题则一定要进行“补选”,那管它被当作“公投”? 

  这里有两个问题:一是公民党、社民连推动的“公投”是否只是政治问题而无关法律?二是政府如果真有政治意愿反对“公投”有没有办法来堵塞香港本地的法例漏洞? 

  首先,必须承认,如果不看《基本法》而只看香港本地的《立法会条例》,的确,立法会议员可以辞职也可以辞了职再参加“补选”,政府也确实必须安排“补选”。问题在于,公民党、社民连“5区总辞”的动机和目的是利用“补选”来做“公投”的平台,用行政长官曾荫权的话来说是利用香港法例的漏洞。所以,如果特区政府有政治意愿来阻止在政治上必须反对的“变相公投”或“5区公投运动”,那么,是有时间及时修订《立法会条例》以堵塞漏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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