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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赔钱减刑”成为权力寻租的平台

http://www.CRNTT.com   2010-02-12 10:33:19  


在今天贫富不均加剧的情形下,人们越发担心金钱腐蚀司法,担心金钱成为犯罪人的护身符。
  中评社北京2月12日讯/“从“赔钱减刑”的提法诞生之日起,就遭受非议,在今天贫富不均加剧的情形下,人们越发担心金钱腐蚀司法,担心金钱成为犯罪人的护身符。这种担心并不无道理,从已经揭露的诸多案件来看,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在对司法官员行贿后,就可以获得较轻的甚至免除处罚。“赔钱减刑”制度的存在,也的确可能给某些人以权力寻租以平台。”第一财经昨天登载文章《“赔钱减刑”应重“情”不唯钱》如是说。内容如下: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2月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赔钱减刑”走到今天,可谓一波三折。先是各地地方法院公开、半公开地搞,后是东莞市中院等一些法院大张旗鼓地搞,再就是河北省高院等地出台相应的规定进行提倡。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终于出来表态,“赔钱减刑”总算结束了“妾身不明”的状态。

  不过,从“赔钱减刑”的提法诞生之日起,就遭受非议,在今天贫富不均加剧的情形下,人们越发担心金钱腐蚀司法,担心金钱成为犯罪人的护身符。这种担心并不无道理,从已经揭露的诸多案件来看,那些有钱有势的人,在对司法官员行贿后,就可以获得较轻的甚至免除处罚。“赔钱减刑”制度的存在,也的确可能给某些人以权力寻租以平台。

  然而,尽管如此,我并不想轻易抹煞“赔钱减刑”的作用。“赔钱减刑”具有其法理基础。从法理上讲,刑罚的目的有两个,一是报应刑,一是教育刑,前者主要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来量刑,而后者则要综合犯罪分子可教育改造的程度、人身危险性来量刑。那些真诚悔过、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的犯罪分子,反映了其人身危险性降低,通俗地说,“还是可以挽救教育的”,因此,对其酌定从轻符合刑罚的目的。因此,一方面,我们要让“赔钱减刑”发挥其应有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范金钱主宰司法,那么,我们就应当重“情”,而不唯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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