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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澳逾百学者官员评说澳门回归十年

http://www.CRNTT.com   2009-11-22 00:22:09  


 
  澳门理工学院“一国两制”研究中心副教授王禹认为澳门制定《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意义在于:第一、落实了澳门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第二、完善了澳门本地的法律体系,填补了相关领域的法律空白。第三,制订过程中广泛听取民意,体现了科学立法和立法民主。第四,制定过程是一次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第五,对香港落实相关立法有一定借鉴的作用。《维护国家安全法》是一部补充性的单项刑事法律,填补了《澳门刑法典》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的空白,与《澳门刑法典》的关系主要是刑法分则和刑法总则的关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长何超明探讨了“一国两制”与澳门检察制度的创设,认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的重组,在架构、职权、制度方面,实现了与《基本法》的准确对接,并保证了回归初期及其后运行的连续性,保证了检察权在特区权力体系中的准确定位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他认为《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是完整的司法管辖权。这不仅开创澳门历史之先河,在国际上也是罕见的,其政治实践本身就是解放思想的成果。现代检察职权的作用,已经向诉讼的两极扩展,同时也向行政诉讼、民事案件的公益角色拓展。由于历史的原因,澳门的检察机关在司法领域长期处于附属状态,在法律监督和维护公共利益方面更是角色缺失,甚至在某些诉讼阶段也是严重失声,职责被扭曲。为改变这一状况,实现制度上的角色期待,回归后做了以下工作:第一、清理积压案件,彰显检察权的功能。第二、提高办案效率,打击刑事犯罪,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第三、促进依法施政,做好政府法律咨询。第四、推动法律语言中文化。第五、检察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了社会公义代表的作用。他还提出澳门检察机关今后应该从三个方面着手解决制约司法工作的深层次问题:一是必须勇于迎接新的挑战,用新的思维作出负责任的承担,通过体制创新,改革诉讼程序,从而在整体上提高司法质素和效率;二是通过对司法人员制度的改革,为提升司法质素和效率提供切实可行的人员保障;三是要推进法制建设的发展,使之成为保持澳门社会长期繁荣稳定的重要基石。

  关于港澳地区终审权的问题,深圳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邹平学教授认为,从宪法学的角度上来看,终审权是一项主权性质的权力,中央授权香港、澳门两个特区享有终审权,充分体现了港人治港、澳人治澳和高度自治的方针。港澳特区所享有的终审权和作为主权国家拥有的终审权虽然有着不少相似之处,但仍存在不可忽视的差异,如特区终审权不是特区固有的权力,而是主权者所赋予的,具有授权性和从属性。这与一般国家意义上的终审权明显不同。特区享有的终审权在空间效力范围上具有地方性,而不具有主权国家意义上的终审权的国家普遍性。关于如何正确行使好特区的终审权,邹平学认为必须充分认识到决定终审权顺利运行的各种宪制因素。第一、中央与特区最根本的“主权——授权”宪制关系决定着特区终审权的运行目的和运行效能。第二、正确理解单一制下的“高度自治”是特区终审权顺利运行的重要前提。第三、严格遵守基本法的规定,绝不规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法定义务,是维护特区自身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的前提与基础。第四、特区司法终审权的行使必须要考虑和照顾主权。邹平学还认为,对特区终审权运用可能出现的“恣意”无须过于担忧,因为在为期尚短的基本法实践里毕竟是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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