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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香港宪制秩序的深度重塑

http://www.CRNTT.com   2021-06-19 00:13:01  


 
                  修改选举制度 保证选举过程的政治安全

  中评社: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您如何从总体上评价修改后的附件一和附件二,对从制度层面保障爱国者治港有什么意义?

  李晓兵:附件一和附件二修改的幅度比较大,主要集中在两大块内容上:一方面对选举委员会的宪制角色进行了重新厘清、重新设置、重新赋权;另一方面,增设了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都经过该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而且要把国安委根据香港特区警务部门的维护国安部门的审查情况出具的审查意见书作为前提,确保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行政长官候选人和立法会议员候选人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由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与原来由选举主任进行资格审查有所不同,其根据国安委出具的审查意见书所做出的候选人资格确认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不能进行司法复核,不能提起诉讼。

  选举委员会的调整,主要是对界别进行了重新划分,对原来界别进行了替换,增加了一些新的分组,以保证其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可以看到,这次对界别的重新划分非常精细,以前基本法没有对界别做过这么细的规定,在五大界别的基础上,又对每个界别的分组进行了非常精细的规定,对每个界别内部的分组和议席的分配也作出了规定,比如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人数还不少,有110席。第四个界别里还包括了地区防火委员会委员的代表,以及港九、“新界”分区委员会及地区扑灭罪行委员会的代表。这些规定都是非常具体的。

  由此可以看出,中央对于香港特区的选举过程和政治运作过程是非常瞭解和熟悉的,能够发现以前存在的问题之所在。这次对香港特区选举制度之所以要做出这么大的调整,就是要保证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选举过程的政治安全,这也跟香港特区的有效管治联系在一起,要避免“反中乱港”分子或者极端政治力量以及他们的代言人利用制度漏洞参与到选举过程中,或者渗透到整个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制架构内部。所以,新修订的附件一、附件二在选举委员会这部分做了一些较为详细的规定,同时,也从总体上对人数进行了扩展,即从1200人扩展到1500人;在完善特区选举制度同时,也在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来推进香港民主政治的发展,并不是像一些批评意见说的那样,是“民主的倒退”。香港民主政治发展既要遵循循序渐进的基本原则往前走,同时也要确保能够稳健运行。因此,对选举委员会的人数进行适当的扩展的同时,又根据实际情况对选举委员会的界别和议席进行厘清和分配。

  另外,新修改的附件一之所以强调全国性团体的香港代表要参与到选举委员会之中,是要让这些对国家有全面的理解和贡献、有牢固的国家意识和强烈的政治认同的优秀人士也能够有机会参与到香港特区重要的选举过程之中,特别是香港特区立法会议员和行政长官的产生过程。能够参与到全国性团体的香港代表,一方面证明其基本的能力和专业水准,对于全国性活动有积极的参与和贡献,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其对于国家的认识、情感和国家观念方面没有问题。由全国性团体的香港代表参与选举产生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议员,既能够让政治光谱变得更宽,同时保证在整个香港特区的选举过程和政治运行过程中,能够把国家和特别行政区的利益协调兼顾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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