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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多维视角审视ECFA存废 | |
http://www.CRNTT.com 2020-09-07 00:05:06 |
四、结语 ECFA是两岸遵循WTO基本原则同时结合两岸特色所签署的框架性协议,属于区域性FTA的过渡性协议,具有“临时协定”的性质。ECFA的合理期限依WTO规定原则上是10年,但从规定本身及其他相关的实践案例看,也具有一定的弹性空间。 目前已经确定无疑的是,ECFA在生效10年内不能完成向FTA的过渡,而且两岸在目前及未来一段时期仍不具备商定ECFA“合理期限”展期的条件。在此情形下,ECFA作为“临时协定”就面临因WTO其他成员对ECFA的合理性提出异议而被动终止的风险,最大的风险点在于ECFA早期收获部分,因为这是两岸之间的特惠待遇,只有证明为大陆或台湾原产的产品才可以享受ECFA优惠的零关税待遇,实际上是对其他WTO成员的歧视,但歧视的依据却存在不足(既未能成功升级为FTA,也未将“合理期限”展期)。 ECFA是两岸来之不易的重要成果,是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的起步,是两岸友好合作关系的象征。不管是主动终止ECFA,还是ECFA在第三方提出异议情形下被动终止,都意味着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进程的中断,也意味着两岸经济交流合作风向的转变,将对台湾经济带来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当然也会对大陆部分产业和部分同胞的利益产生影响,但受害最大的还是台湾同胞,两岸同胞想必都不希望这种情形发生。与其让ECFA面临被动终止风险,不妨主动暂停ECFA早期收获的执行,使ECFA早期收获处于“休眠状态”,以此既避免WTO其他成员对两岸之间的特惠待遇提出异议,也保留ECFA后续协商及发展升级的弹性空间。待条件成熟,两岸不仅可以启动早期收获,还可以在ECFA基础上进一步推动两岸经济制度化合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全球生产网络动态演进下两岸产业合作的转型升级”(17YJCGAT006)阶段性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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