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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学者纵论中央对港高度自治的监督权

http://www.CRNTT.com   2017-06-20 00:22:41  


深圳大学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朱家健。(中评社 兰忠伟摄)
 
  “从权利的属性角度来看,中央对香港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属于一种监督权利的属性,这个是它的第一个属性,换句话说是国家行使监督权的方式。;第二个角度是主权的属性,也就是中央对于香港高度自治权的监督权,实际上是中央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使主权的方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讲师任颖说。

  任颖表示,香港高度自治权实际上来源于全国人大的授权,由全国人大依据基本法严格做出相应的规定,包括中央对于行政长官和官员的任命。这个权利在内,都有法律明确的作出规定。其范围、种类,严格由法律规定,并依照相关的法律行使,由此从权利来源的角度来看,其理应受到中央的监督,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向全国人大负责。
  
  任颖续指,从运行的逻辑角度来看,中央对香港自治权的监督权,无论是从立法层面的事项监督,还是相关事项的具体监督,它与香港的自治权并不矛盾。从根本的角度来看,或者是从维护香港人民利益的根本层面看,都呈现出一种高度统一。并且从权利的运行与监督的层面来看,监督权的行使实际上是权利规范运行的一个重要基础,也就是监督权的行使构成了自治权本身运行的合法性。缺失了监督权的运行,就缺乏了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基础。

  任颖表示,从具体实施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构成了高度自治权和监督权行使的整体框架。“一国两制”是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框架内的方式,自治权的行使应当以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为根本前提,如果违背了这个根本前提,自治权的行使就构成了违法,既违反了我们的宪法的规定,也违反了基本法的精神。
  
  “高度自治权严格依法行使,不存在任何的特权,更不能损害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这在基本法的第一条就有具体的指出。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也就奠定了整个自治权运行的组织、基础和精神的构造。”任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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