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 |
中评论坛:人大释法与香港政治生态 | |
http://www.CRNTT.com 2017-01-05 00:25:44 |
李浩然:《基本法》是国家和特区的纽带 陈勇刚才讲了个大框架,那我就从法律方面做点细化补充。我觉得现在情况很简单,如果各人都从自己的判断来看问题,有人觉得应该释法,有人觉得不应该,但却忘记了,大家最应该的是回到根本的法律规定去作出判断。既然法律有所规定,按照法律规则办事,那又何来影响法治呢? 我先从追索效力开始说起吧,这其实是一个伪命题。用追溯效力这个概念其实并不准确,因为人大常委会没有更改法律,只是对之进行了解释。过去立法会主席行使权限时可能跟法律不同,这是对法律内容理解的问题。事实上,被违反的《基本法》从回归一刻起便一直存在,从立法会主席的行为和《基本法》规定有落差的一刻开始,便已经发生了理解误差。 我同意陈勇刚刚所说的,这次是一个拐点,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该说的道理还是要说清楚,依法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就如同上述宣誓行为的规范,有人提出既然过去是这样的做法,今天也应该继续容许。可是,既然昨天是不准确的,难道今天还要延续吗?过去为什么有人对人大常委的释法意见那么大?一方面原因是对主权还有国家的不认同,但其实也包括一些技术问题,就是两个法系对法律解释有不同概念。 我举个例子,普通法看待法律就像是看待一个已剪断脐带的初生婴儿,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看法律的时候主要看条文的文义内容。但如果从大陆法系的角度看,那个小孩长得挺好看的,那你可能还会看那小孩的父母也长得挺帅的,会看看他的基因,这就是大陆法系与普通法系相比较,大陆法系更重视立法原意。 从解释法律的方法论看,两个法系存在非常大的区别。在普通法里,解释法律的工作是在法庭和司法机关内,但在大陆法系,法院执行审判的权力,但解释的权力不只放在法院内,例如在法国,对宪法的解释是由宪法委员会执行,这个机构并不是法庭,不审判案件,这是两者的区别。大陆法系在解释法律的时候,会对法律中一些空位和缺位的地方进行填补的天性,相反普通法系重视通过司法机关独有解释权来制衡立法权,这就是所谓的Kumpetenz-kumpetenz概念。 《基本法》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纽带,也是国家与特区的纽带。所以我们无法只看其作为普通法、地区法律的一面,也应该看到其国家法律的一面。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我觉得释法应该按照需要而行,这不是多少次的问题,也不存在所谓多少次才是正常状态。 我们回到这一次第104条的解释,我认为人大的解释是合理的,它的合理性在哪呢?首先内容上就如同普通法所强调的common sense(常识) ,是一个大家都明白和理解的角度。就像人们在婚礼上宣誓,总不会一边说我爱你一辈子,另一边就在家暴,这是不合理的。大家对宣誓的理解是有一个共同的common sense,而这次释法也是符合这个common sense的。我们回头看香港本地的案例,2004年夏正民法官的案例还有詹培忠案例,其实判词里已经写得很清楚,对于议员宣誓的行为和规范应该是怎么样。 有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释法会冲击法治,但实际上人大常委对香港法律解释权除了在158条第一款写得非常清楚以外,同时在香港终审法院的判词,包括刘港榕案里也写的很清楚:人大释法是普遍且不受限制的。香港的法官或者是法院的判词和判决对于这个问题,比部分司法界的人士要想的清楚,二者并不具有完全相同的想法。 补充一点,法律除了要发挥犯错后惩罚以规管秩序的功能之外,还有教化作用。今天梁游两位议员落得如此下场,很大一部分责任,是之前的立法者没有把法律规则讲清楚,让他们不知道这个行为的底线是到底在哪里,这就是我们所说的法律缺位的问题。所以在这方面,我们除了有法律,也要依法到位地执法。 除了法律问题外,刚刚陈勇也说到一些民生问题。我只想补充一点,就是不管法律还是民生,香港自身的一些问题,本地社会是无法完全由自己去解决的,这必须要有中央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责任去参与。中央具有宪制责任,在责任范围内便应该有所作为。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