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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体系的供给侧改革研究

http://www.CRNTT.com   2016-04-07 07:53:10  


 
  公共服务体系供给侧改革的时间表

  文章呼吁,到2020年: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全面启动国有事业单位改革;启动修订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社会组织数量比2015年增加一倍;启动社会力量内部治理机构的建设;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外部监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服务量或价值量占到整个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30%以上。最好的大学里面有个别民办大学,最好的医院里面有个别民办医院,最好的科研机构里面有个别民办科研机构,最好的慈善组织里面有个别民办慈善组织。

  到2025年:社会力量普遍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基本完成国有事业单位改革;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相对完善;社会组织数量比2020年增加50%;社会力量内部治理机构相对健全;推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内部监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服务量或价值量占到整个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40%以上。最好的大学里面有一些民办大学,最好的医院里面有一些民办医院,最好的科研机构里面有一些民办科研机构,最好的慈善组织里面有一些民办慈善组织。

  到2030年:社会力量全面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继续深化国有事业单位改革;形成完备社会组织和政府购买基本公共服务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社会组织数量比2025年增加50%;社会力量内部治理机构比较完善;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内外部监督;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服务量或价值量占到整个全社会公共服务事业的50%以上。最好的大学里面有一批民办大学,最好的医院里面有一批民办医院,最好的科研机构里面有一批民办科研机构,最好的慈善组织里面有一批民办慈善组织。

  公共服务体系供给侧改革的政策建议

  文章指出,明确社会力量参与的领域和条件,建立健全进入退出机制。鼓励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发展,首先是要破除“铁门”“玻璃门”和“弹簧门”的障碍,使社会力量对参与公共服务事业这一新事物看得明白、进得来而且留得住。为充分体现“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法律法规未明确禁止进入的社会事业领域”,建议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逐步探索实行负面清单管理。针对现行法律法规不完备的问题,建议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清理和修订不利于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法规政策规定,尽快启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修订工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

  健全完善的进入退出机制是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定心丸”。各级政府、各部门必须明确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事业各领域的资质条件,全面清理整合涉及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事业的行政审批事项。建立健全社会力量的退出标准和程序,社会力量退出公共服务事业领域,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允许自由退出;如果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并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在进行严格的清产核资后,允许撤走所投资产并取得合理回报。

  加大对社会力量的资金支持力度,提升其资金筹措能力。针对公共服务事业领域投资外部性强、规模大、周期长和收益率低等特点,建议从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两个角度来提升社会力量的资金筹措能力。公共财政方面,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保障性和引导性作用,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资金规模,根据社会公共服务发展需要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从事非营利性或微利活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时,通过政府购买、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生产。金融支持方面,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快完善社会力量的投融资体制,加强金融机构与社会力量项目的直接对接,积极创新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的授信、审贷、还款模式。

  创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机制,推动民办公共服务事业产业化发展。建立政府购买服务机制是引导民办公共服务事业起步与快速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中国要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以兼并、收购、参股、合作等多种形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积极探索公共服务事业服务、管理合同外包、特许经营等公私合作(PPP)方式,拓宽社会力量进入渠道。探索将一部分建设资金转变为购买服务资金,并完善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购买的社会公共服务,原则上政府不再安排对公办机构的新增建设投入。对于社会力量参与生产的社会公共服务,政府优先购买。

  承认公共服务事业领域存在一定的产业属性,是推动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关键。中国要加快非国有营利性公共服务事业单位股份制改革,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支持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做大做强,允许其通过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等形式壮大规模,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社会服务企业和企业集团。

  落实对社会力量的各项优惠政策,提升行政服务水平。除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外,税费、土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也是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在新增用地规划中预留一定比例的公共服务事业用地,社会力量享有与公办机构、国有企业同等的供地待遇。非营利性公共服务事业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鼓励社会力量将拥有使用权的土地和房屋投入公共服务事业,按照社会公共服务的内容和性质,分别给予不同的税费优惠和财政扶持。

  服务型政府要求政府在促进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上化被动为主动,完善行政服务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梳理社会力量进入公共服务事业的领域和项目,建立公共服务事业投资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国内外行业动态等信息。加强政府各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规划,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机制,形成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建设发展的合力。

  推进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体制改革,增强民办公共服务事业的人力资源保障。改革公共服务事业管理体制尤其是公办社会服务机构管理体制,关系到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发展的成败。推进公共服务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强制推进政事分开和公办社会服务机构的去行政化,建立现代社会法人制度。完善民办公共服务事业财会制度,建立完善的成本核算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向民办公共服务事业进行捐赠,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民办公共服务事业进行捐赠,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予以全额扣除。

  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事业发展,不论营利性还是非营利性,其工作人员在职称评聘、科研立项、学术活动、评先评优等方面享受与公办机构、国有企业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促进公共服务事业领域人力资源的合理流动。将民办公共服务事业的人才培养纳入现代教育体系和技能提升培训体系,选择一批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单位作为人才培训实习基地。符合条件的民办公共服务事业单位的服务人员可以纳入公益性岗位开发,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培训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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