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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论坛:香港政治主要问题与对策

http://www.CRNTT.com   2015-06-11 00:10:30  


 
  港英政府或者说英国政府,原本就对香港的管辖权高度坚持,曾表示过以“主权换治权”的设想。也正因为英国当时无法实现“以主权换治权”,港英政府才在1984年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后,于1985年开始改变立法体系,并由末代总督彭定康推动急剧政改,力图大幅提高立法机构的权力与地位,钳制行政体系,让一百五十年来行之有效的行政主导难以为继。

  有一个应该引起高度警惕的撤退安排,其实很多年来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那就是英国在香港撤退前安排的“居英权”计划。这个计划给5万个家庭约22万5千人安排了“退路”,这些获得密码的人可以随时随地在英国任何一家使馆或者领馆获得英国公民护照(名额主要给予曾经从事敏感职位的政府公务员,以及对香港有贡献、对香港前途具重要性的人士)。对于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的中国来说,无疑这是一种威胁巨大的不稳定因素:虽然获得密码者未必全部都是一定反对中国对香港恢复行使主权的,但是天下没有免费午餐,英国与港英政府有选择地给予这些家庭特殊的政治待遇,信任基础和政治需求是不言自明的。虽然不能说这些获得居英权名额的人士都是反对中国的,但是他们有随时可以定居英国的权力,谁也无法意料其中的部分人士,会不会为了某些酬劳或者为了争取某种待遇,刻意在香港制造事端。简单地说,有功劳才有酬劳,一个人空着手前去英国,也未必真受欢迎。

  因此我个人认为,一方面需要责成特区政府积极主动地完成23条立法。在23条立法完成之前,内地有必要对一些敏感行业,就是某些可能涉及国家机密、国家利益的领域,限制香港服务业的进入。就是说,权力与义务必须相互制约。同时也要确认,不能将23条变成所谓的“无牙老虎”,既然立法,就必须有相应的效用。

  如果23条暂时难以通过或不能通过,或者也可以通过人大释法,明确表示在香港就23条自行立法之前,将内地的《国安法》暂时适用于香港,直至香港完成23条立法。这可以形成一个交换条件,就是表明态度:香港是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对国家安全有不可回避的责任与义务。同时给香港一个选择权,是选择主动进行23条立法还是被动接受《国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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