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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意味着多种改革可能

http://www.CRNTT.com   2014-12-24 09:13:20  


  中评社北京12月24日讯/12月22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每日经济新闻发表评论员叶檀文章称,作为基础信息系统,不动产登记条例想象空间极大。

  此前民间最大的期盼 “以人查房”并未出现。根据第26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各部门可以共享信息,却不公开。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但普通民众没事上网“以人查房”、“以人查地”恐怕是泡影。

  文章分析,不动产登记还有更广阔的想象空间。

  首先,这为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基础数据。

  如果土地制度需要改革,不动产登记提供了第一手资料。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都属于此次不动产登记范围。可见此次不动产登记从农村到城市一网打尽,没有漏网之鱼。

  今后,某块地、某间房属于哪个地方、哪个人,某人的林地在北纬多少度东经多少度,查询不动产登记数据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的结论,比以前大致划拉一下,要清晰得多。在此基础上,林权等交易才是清晰可行的。

  其次,未来不动产交易有章可循,农村目前根据人口不断进行土地分割的情况有可能终结。

  为了盘活农村资产,一些地区进行林地、承包地抵押,或者进行市场转让,争议较多。如何进行准确的定价?一些承包地过二三十年再分一次,或者农场主承包了土地之后,由于地价升值,农民要求收回,地方政府需要征地,进入农村的大笔资金在没有具体不动产权证、没有法律保障的情况下很容易打水漂。

  不动产登记开启了未来的不动产交易之门,不动产登记需要登记上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进行登记,那些经过登记的农场主、土地获得者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不动产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于该条例。村东头一块土地,以前是谁的,现在抵押给谁了,邻居张三提出了异议,法院是否进行了查封,都在数据系统中,这块地在法律上归谁所有、经营权归谁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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