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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的三基石:石油、四川、政法

http://www.CRNTT.com   2014-07-30 10:08:15  


 
  成都当地一位人士还提到,汶川大地震后,成都的灾后重建,并不是全部重建,而是借此进行了新的规划,淘汰了一些三高产业。“比如都江堰所有的医疗机构都倒了,但是重新规划了不同层级的医疗养老体系,重新布局。”他认为,这些年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比较好,和当时李春城主持的产业结构和社会事业体系调整很有关系。

  2005年,因《百家讲坛》出名的厦门大学教授易中天在成都调研两个月,走访了很多区县级官员,写出一本《成都方式——破解城乡改革难题的观察与思考》,对成都的城乡统筹、基层民主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等予以介绍和肯定,并引用人民群众的话说,“现在城市是我们的了,书记是我们的了,政府是我们的了”。易中天和李春城见面时,李春城对成都改革经验总结到:“只要是我们想清楚了又下决心要办的事,再难都有可能把它办成。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做的这些事情,确实是一场涉及思想观念、体制机制、利益割据和方式方法的深刻变革。要真正干好,不是难,是很难。不过到目前为止,成都的实践还是初步见到了成效。”

  令人惊讶的是,锋芒毕露的李春城在2007年的中共十七大上落选中央候补委员,据悉与其在黑龙江买官有关。黑龙江省绥化原市委书记马德在北京受审前,曾检举了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和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李春城被牵入韩桂芝案。李春城虽被保过关,但不得不在成都市委书记任上再蹉跎一届。

  “李春城不像周永康的四个秘书,不在周的最核心圈子,但是两届市委书记,对成都的控制力极强,延续了周永康在四川的影响力。”上述熟悉四川政坛的官员说。

  一个例证是成都人对中石油的四川彭州石化项目非常反对,甚至准备上街游行,但四川省领导没有表态,李春城还是力推者。周永康也对该项目有所批示,共同推动该石化项目成功建成。 

  十年政法

  2002年11月15日,中共十六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务委员会,时年60岁的周永康首次进入中央政治局,并当选中央书记处书记。12月,他又兼任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并在28日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当选公安部部长。按照惯例,历届公安部部长还将兼任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第一政委、党委书记。

  至此,周永康成为政法系统仅次于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的二号人物。在此之前,中央政法委已近五年未设副书记一职。

  2003年3月17日,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国务院组成人员名单,周永康当选国务委员兼公安部长,在国务院的地位得到进一步巩固。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公安部长的情况,也有近30年未曾出现。

  最近的一个例子,还是因“毛泽东接班人”身份广为人知的华国锋。华在1973年的中共十一届一中全会当选政治局委员,两年后任国务院副总理兼公安部长。1976年,毛泽东逝世,华国锋的权力也在粉碎“四人帮”之后达到巅峰,任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国务院总理等职。

  周永康得以公安部部长身份进入中央政治局,更多得益于其特殊的时代背景——1990年代以来,中国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贪腐、民生、公民权利保障等问题所引发矛盾的矛盾愈发突出,社会维稳压力积聚的背景下,执政党对于政法系统尤其公安力量自然更加倚重。

  一个维稳、“综治”时代,亦由此展开。有了巨型国企领导人和封疆大吏丰富资历的周永康,在这十年如虎添翼,权柄日重。

  2002年12月13日,尚未就任公安部部长的周永康即以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副书记、公安部党委书记的身份到北京市公安局视察调研。他强调,“首都稳则全国稳,首都安则天下安”,首都的稳定对于全国具有极其重要的辐射作用,做好首都的稳定工作,事关全国稳定的大局。

  2003年11月18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下称13号文件)则对此背景进行了更为直接的描述。

  文件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阶段和发展的关键时期,一些深层次的矛盾不断显现,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危害严重,群体性事件和突发事件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大,互联网上影响稳定的问题日益突出。维护好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稳定,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党委、政府和公安机关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

  13号文件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首项具体要求,就是全力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视为公安机关在新世纪新阶段的总任务,并将积极预防、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当作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课题。

  它要求,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警惕,妥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活动,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的破坏活动,和“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的非法活动。

  地方各级公安厅(局)长“进常委班子或任政府副职”的惯例,也发轫于这份文件——“各级党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干部任职条件,在领导班子职数范围内,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实行由同级党委常委或政府副职兼任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

  按照《宪法》和各级组织法所设立的制度框架,公、检、法三家中,以公安部门的地位最低。因为它属于行政机关,是同级政府的组成部门,受政府领导,政府再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法院、检察院则属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由人大产生和并向其负责。在行政级别上,法、检部门的院长、检察长也和同级政府副职相同,较公安局长要高半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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