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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控应关注结构变化

http://www.CRNTT.com   2014-05-22 09:01:45  


 
  文章认为,作为流动性“蓄水池”,法定存款准备金具有充当流动性风险缓冲器和调节商业银行信用扩张能力的功能。

  从“防风险”、“控杠杆”考虑,法定存款准备金率的全面下调应慎重。当出现剧烈的资本流出,外汇占款趋势性大幅减少时,应及时全面下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来“开闸放水”。 同时,运用SLO和SLF工具实现有选择的“定向放松”来平抑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异常波动,防范流动性危机。

  3.调整与优化存贷比监管,适度减轻商业银行放贷约束。

  文章提出,一是针对不同的商业银行,实行差异化存贷比监管。例如,可适当降低中小商业银行存贷比监管目标。二是鉴于同业存款中有相当部分存款是稳定性较强的定期存款,可考虑将同业存款或同业存款中一定期限以上的存款纳入存款核算,从而有助于改善银行存贷比。

  4.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文章表示,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扭曲市场纪律,干扰资源配置方式,抬高无风险利率水平,引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带来诸多问题。未来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有序打破理财产品的“刚性兑付”。

  5.推动地方政府与企业“降杠杆”,积极缓解债务风险。

  文章指出,推动地方政府“降杠杆”的短期应对措施主要有:利用可控范围内的局部地方债务违约增强市场化的“风险-收益”约束;鼓励地方债务重组。长期来看,则需要通过制度建设从根源上遏制地方政府举债冲动、构建地方融资阳光化、长期化、市场化的系统解决方案,建立有效的偿债机制。

  实现企业“降杠杆”可通过给有经济效益和有发展前景的企业补充资本金以及推动亏损严重、产能落后企业破产、兼并和重组等手段来实现。补充资本金方面,可鼓励企业减少债权融资,多进行股权融资,包括股市IPO与增资扩股、吸引民间资本入股、鼓励保险资金多做股权投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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