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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诺登“死罪可免活罪难逃”?

http://www.CRNTT.com   2013-06-19 10:54:09  


审判斯诺登将是美国司法面临的又一个难题
  中评社北京6月19日讯/为美国国家安全局工作的斯诺登出逃香港,并揭露美国政府的监视项目“棱镜”,引起人们无限遐想。[详见链接]

  但喧嚣的舆论毕竟不能直接解决问题,最终还要依靠冷静的法律。从法律角度看,即便斯诺登回到美国也未必就是“羊入虎口”,而香港想庇护斯诺登完全脱罪也并非易事—— 
 
想判斯诺登“危害国家安全”的重罪没那么简单

  美国有可以判到死刑的“叛国罪”,但是二战后没有判决过一例

  很多国家都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名。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就是“危害国家安全罪”,下辖12个条款。美国也有类似罪名,其中最严重的是“叛国罪”。美国宪法第三条定义叛国为“发动反对美国的战争,或拥护美国的敌人、并给予他们任何形式的援助”。叛国的刑罚可以高至死刑。

  不过二战后,叛国罪就被“尘封”,直到2006年才有一名叫贾达恩的美国籍基地组织成员被控诉此罪名,但是直到今天也没有判决。所以斯诺登出逃后,美国国会多位议员指其犯下“叛国罪”,这更像政客作秀的狠话,不必太当回事。

  美国也有较严重的“间谍罪”,不过斯诺登的“前辈们”并未被冠以如此罪名

  美国另一个“危害国家安全”的相关罪名是“间谍罪”。美国《反间谍法》规定故意泄露有损美国利益且有助他国优势的信息给无权知道这些信息的人,是犯罪。2011年,一名叫马丁的美国海军水兵将机密文件出售以换取钱财,就被控诉间谍罪,马丁也向法庭认罪。

  不过,受斯诺登钦佩的埃尔斯伯格却没有被控诉间谍罪,埃尔斯伯格曾在1971年将美国国防部的机密文件捅给媒体,而媒体又将这些文件发布。尽管当时的美国司法部认为埃尔斯伯格和媒体的行为都涉嫌违反《反间谍法》,但是最终埃尔斯伯格和媒体均未被控诉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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