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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钱谁先救”不是慈善 | |
http://www.CRNTT.com 2013-04-05 10:18:23 |
日前,江苏盐城市红十字会通过了“捐薪会员管理办法”,率先建立捐薪回馈激励机制,其中规定累计捐款1000元以上就可在遭遇困难时优先得到捐款救助,此举被网友称为“用生命做交易”。从未有国家或组织将慈善激励机制直接演变为“保险类投资”,这本身就是对慈善行为的扭曲与异化。 ■ 优先救助违背慈善行为的初衷 红十字会立法章程中仅有税收减免和精神奖励政策,从未涉及到与“优先救助”相关的表彰激励条款 在盐城红十字会的《捐薪会员管理办法》中,公民累计捐款1000元以上(含1000元),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该地区遭遇突发灾难和患重大疾病时,可凭身份证和捐款证明向红十字会申请得到不少于其累计捐款金额的救助。各大官媒则转发评论称:“《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等规范中都有表彰激励捐赠人的规定……符合慈善宗旨的,并不会颠覆慈善的伦理,并不会伤害慈善的本质,并不会影响慈善的公平。” 事实上,上述两部文件中,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提到“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以外,《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捐赠者表彰奖励办法》中关于表彰奖励标准中捐赠数额最小的一项也是:“一年内捐赠财产折合人民币10万元以下不足10万元的,颁发中国红十字会感谢状(或感谢信)。” 慈善机构救助本该以是否需要以及需要的紧急程度的为标准,而非以是否捐款为标准 《中国红十字法》第四条明文要求:“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即人道性、公正性、中立性、独立性、志愿服务、统一性和普遍性七项基本原则。 其中对于公正性的解释则是:“致力于解除个人之痛苦时,全系根据他们的需要行事,并优先考虑特别急迫的苦难个案。”在这个背景下,“捐款者优先救助”显然违背了红会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在大的突发灾害等紧急状况面前,救助本应人人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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