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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公的现代意义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2-09-28 10:57:27  


河南法院弘扬包公传统象征意义大于实质意义
  中评社北京9月28日讯/河南省高级法院新近提出河南挖掘、弘扬“包公(北宋开封府尹包拯)司法文化”,并以此来培育更多为人公正廉洁、为民伸张正义的“包青天”。财新2012年第38期《新世纪》周刊(9月24日出版)登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副教授侯猛的评论文章“包公的现代意义何在”就此指出,“包公文化说到底是人治时代的产物,与今天所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滥用的法治模式完全不同”。文章内容如下:
 
  河南省高级法院新近提出河南挖掘、弘扬“包公(北宋开封府尹包拯)司法文化”,并以此来培育更多为人公正廉洁、为民伸张正义的“包青天”。该院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将以“包公司法文化”为重点,传承弘扬法家文化、府衙文化等中原传统司法文化。

  包公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的象征,其故事也被写成明清的公案小说或戏剧,成为民间传说,为老百姓所熟知。这一次,河南高院高举包公旗帜加以宣传,以期提升法院的形象。如果只是将包公作为河南法院的徽标和象征,以此区别河南法院与其他法院,这倒也可以理解。但如果将包公事迹深度挖掘,并将其所作所为贯穿到现代司法过程中去,这种作法可能就要警惕。

  目前所弘扬的包公文化,说到底反映的是历代政权所推崇的清官传统。清官的主要特征一是清廉,二是忠诚。在传统社会,官员如果符合这两个特征,加之必要的生活经验,大致能做到公正判案。尽管从形式上看,清官伦理的特征与现代法官职业伦理有一致性,两者背后的文化逻辑却截然相反。清官伦理强调由内及外、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认为能够通过个人的修养和教化达到“至善”。而法官职业伦理则更强调外在制度约束的重要性,来防止法官做恶。

  清官伦理并非仅仅针对法官,而是针对所有官员。特别是在传统社会,司法和行政官员的区分不是特别明显的情况下,对于法官是否能够独立判案,并不像今天司法所要求的那么高。而之所以树立包公这样的清官伦理的典型,强调清廉和忠诚这两点,是因为清廉是法官能够公正判案的基本保证,忠诚则是法官通过判案以稳定政权的基本保证。

  在目前的中国政法体制中,仍然偏重强调清官伦理,而法官职业伦理由于种种制约还没有建立起来。由于法院不过是国家治理过程的其中一环,旨在保证国家和社会稳定,因而对法官独立裁判的要求强调较少,而更强调法官清廉和忠诚的重要性。此时弘扬包公文化,多少也是有暗合现有政法传统的意味。

  进一步来看,清官伦理背后的逻辑,其实是儒家的贤人政治。这种政治模式强调治理社会的应当是一群贤德之人,包括选拔、培养更多的包青天来裁判案件。这体现出我们通常所说的中华法系中的儒法传统。儒法传统是儒家和法家的结合,或如瞿同祖所称是法律儒家化。儒家思想是统治社会的意识形态,但具体的治理方式则是采取法家奖罚分明的策略。儒家强调社会差别,士大夫和庶人为两大社会阶层。而作为士大夫一员的包公,以父母官为己任,以爱民如子为准则,这同时也就奠定了府衙文化的基础。另一方面,法家文化不是关注权利需求,而是为了治理国家需要才强调一视同仁。但这种平等也是以差别为前提,举例来说,同样是死罪,庶人和士大夫的死法却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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