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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房产税改革

http://www.CRNTT.com   2012-09-27 08:42:25  


 试点意在“制度破冰”

  文章表示,2011年1月28日,上海、重庆两地率先进行了房产税改革试点。上海对本市居民家庭新购第二套及以上、非本市居民新购住房,征收0.4%至0.6%的房产税;重庆则对独栋商品住宅、新购高档住房和非本市居民新购的第二套及以上住房,一次性征收0.5%至1.2%的房产税。

  两地的改革试点已进行了一年多,既没有使两地房价急速下跌,也没有带来大量的财政收入,于是有人质疑,据此反对开征房产税。如何评估房产税的试点效果?这恐怕需要结合政策出台的初衷及具体设计情况。

  两地房产税政策试点的设计着眼点并非在于税收收入,而在于健全财产税体系和遏制住房投机炒作。例如对于居民的存量房,上海没有将其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重庆仅是将个人拥有的独栋商品住宅纳入征收范围,其他存量房并未纳入。

  为便于居民接受,两地都规定了比较低的税率,并给予较高的免税面积。例如,上海给予本市居民家庭人均6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重庆对存量独栋商品住宅给予18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对高档住房给予10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在征收范围较狭窄、税率较低的情况下,期望房产税对增加财政收入和降低房价起到立竿见影的作用是不切实际的。

  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最大成效在于“制度破冰”。将个人非经营用房产纳入征收范围,意味着对构建合理的房产税体系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虽然短期内房产税改革的效果不是很明显,但在制度建构方面的导向影响却是深远的。随着试点方案不断完善和后续改革的推进,其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运行、调节收入分配等方面,会不断发挥作用。

  目前,两地试点方案需要完善的地方不少,例如征收范围有限、税率偏低、拖欠或拒缴房产税的处罚措施不明确等。其中有些问题,在试点方案出台之时就已经考虑到,例如在征收范围上,重庆在其房产税暂行办法中就明确提到,“未列入征税范围的个人高档住房、多套普通住房,将适时纳入征税范围”。可见,尽管房产税改革已经迈出实质性的一步,但未来的路仍然很长,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也将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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