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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聿文:从胡锦涛讲话看中国政改的可能性

http://www.CRNTT.com   2012-07-28 08:52:43  


 
民主人权自由是世界趋势

  民主、人权、自由等是当代世界的发展大势,也是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它们并非西方的专利。事实上,中共的三代领导人都强调过民主从来是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他们对政治改革和民主化都有阐述。邓小平就曾明确指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价值体系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中国宪法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当然就必须行使当家做主的权利。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标就在于,保证最广大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

  要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保障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就离不开法治。法治与民主必须同在同行,这既是由民主与法治的内在关系决定的,也是基于中国的具体现实而作出的选择。正如这些年力倡民主的中国学者俞可平所言,民主与法治,从根本上说,是一个硬币的两面,互为条件,不可分离,它们共同构成现代政治文明的基础。民主的要义是主权在民,而宪法和法律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保障,是民主政治的基本前提,没有这个前提,就谈不上民主。而法治的实质意义,是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样一种法治,只有在民主政治条件下才能真正实行。因此,说有民主就无法治,要法治就不能要民主,都是危言耸听。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其实还可做进一步的考察。一般来说,民主具有天然性、扩张性的特点,也即人们天性中具有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大家的事情大家做主的倾向,这样就会使得民主的发展具有无限放大或无序化的趋向,容易导致无政府主义。法治则具有人为性、内敛性的特点,亦即法治是人为了压抑或限制人的天性当中的某些东西而发明出来的,是针对某些失范现象和无序现象所具有的一种规范性和约束性。因此,没有法治,公民的民主权利就有可能随时被剥夺,公民的政治参与就有可能破坏社会稳定,民主进程就有可能导致秩序的失控。明白了民主与法治之间这种具有明显互补性的特点,实行民主就非得紧密结合法治不可。

中国举行直选时机未成熟

  从中国现阶段的情形来说,一些人主要是自由派人士希望能够一步达到西方意义上的选举民主,即全民直选国家领导人。选举民主固然是民主的最好体现,但它需要一系列前置条件,如国民的文化和素质相对较高,社会贫富分化不是很严峻,不存在严重的分离主义势力,民众有一定的民主训练,建立了一定的规则意识等等。但今天这些条件中国都还缺乏。以两极分化为例,民主诚然可以缩小贫富差距,然而,在社会分化已经非常严重、民众仇富仇官情绪非常强烈的情况下,贸然进行全民直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混乱甚至灾难。因为这个时候被民众选上台执掌国家权柄的,极可能是那些蛊惑人心的极端民粹者,他们可以借民主办到一切,可以把民主变成一切,却惟独没有真正的民主。包括文化大革命的大民主在内,历史有着太多民主暴政的教训。

  中国目前不宜实行全民直选的选举民主,还在于那些似乎只有民主才能解决的问题,虽然有民主不足的因素在内,但其实把它们归为法治缺失更恰当,也就是说,是法治的不到位导致问题产生并日积月累,也因此,它们完全可以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解决。法治不仅仅指法律体系完备就可以——这只是最基础的一步,有了法律还必须严格按法律办事,规范政府的行为,实现权力运行的法治化,同时民主权利也需要依法来主张和实现。但当前,这两方面都有欠缺,尤其是政府不依法行政、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的问题非常突出,致使法律事实上在中国社会处于边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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