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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电费里,人人被迫捐了一角钱

http://www.CRNTT.com   2012-05-17 11:19:27  


 
  二、国人每用1度电要给三峡工程捐4厘钱

  1992年起每买1度电都至少向三峡工程贡献3厘钱,完工后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名义继续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前身是三峡建设基金。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兴建三峡工程议案后,国务院决定全国(西藏、贫困地区的农业排灌用电、县及县以下的孤立电网除外)用电加价3厘钱/千瓦时,与葛洲坝电厂上交利润一并作为三峡基金,专项用于三峡工程建设。1994年,国务院调整了三峡基金的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3厘提高到4厘。也就是说,从1992年开始,每人购买每度电至少要贡献给三峡工程3厘钱。

  至2009年三峡工程完工时,这笔建设基金的征收表面上结束,但实际换了“马甲”继续征收。2009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据悉,继续以新设立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名义征收,征收期为10年,其用途包括“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

  改名征收后收支明细从未向社会公布,2010年审计爆出1.2亿三峡基金被违规使用

  对于这笔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改名继续征收,民间一直争议不断。民间人士任星辉自2009年起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多次向财政部、国资委、国家电网、三峡集团等单位提交“公开有关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相关信息”的申请书,得到的回覆均是“不予受理”。相关单位的拒绝公开收支明细,这些钱是不是用到了三峡工程建设,公众根本无从知晓也无从监督。2010年6月23日,国家审计署首度公开了三峡基金的使用情况。公开的审计结果显示,三峡基金1.2亿元竟被违规使用,主要用在三峡办稽查组工作经费、会议费、调研费和培训费而非工程建设上。

  三、电费还给公用事业、农网改造、再生能源做贡献

  始于1964年的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费,征收对象、比率至今没做调整

  在电费中代收城市公用事业建设费的规定最早始于1964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包括工业用电、工业用水、公共汽车、公共电车、民用自来水等9项附加。其中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这两项附加率除东北地区外,其他城市,定为5%到8%。这项政策沿用至今,不过江苏省财政厅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到期后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中就指出,“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的文件依据过老,四十年前的文件至今一直未作调整,使公用事业附加的征收缺乏现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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