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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和解”应处理好的五大关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4 09:10:40  


 
链接:“大和解”三约束性条件/ 锺健 

  2012-4-20 大公报
 
   实现“大和解”这一愿景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至少应该有三个约束性条件:一、既要坚持政治道德标准,又不能降低基本的道德底线;二、既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更要有法治精神;三、既要有高超的政治艺术,也要正视政治现实。

  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落幕以来,各个方面频吹“大和解”之风,候任行政长官梁振英为实现“大和解”频繁与各个界别和政团社团人士接触,各家报章也刊登了不少分析“大和解”的文章。笔者认为,实现“大和解”这一愿景是需要一些前提条件的,从政治学的角度看,至少应该包括以下三个约束性条件:

一、既要坚持政治道德标准,又不能降低基本的道德底线

  所谓的政治道德,是指“调节、调整人们的政治关系及政治行为的道德规范和准则,是政治规范的一种思想意识形态”。政治道德规范通常可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为从政者规定的明与昏、忠与奸、功与过、仁爱与暴虐、清廉与贪婪、正义与非正义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二是对一般政治生活参与者规定的善与恶、是与非、荣与辱、权利与义务等政治道德准则和要求。

  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来看,第一个层次应该是行政长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以及主要政党的领袖。对这个层次的人士,应该有很高的政治道德标准。按照中国传统的政治道德标准,对执政者──行政长官的最高要求是“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而在这一个层次的“大和解”的主要对象──主要政党的领袖也应该对他们提出很高的政治道德标准,如果某些政党的领袖政治道德水准不高,甚至很低,即使其领导的政党有一定的实力和能量,也不应该将这样的人当作“大和解”的对象。当然,这并不妨碍与这些政党中的其他有政治道德的成员实现和解。

  在香港,第二个层次应该包括政府司局长级高级官员、立法会议员、重要政党的主要成员以及各界知名人士。在这个层次进行“大和解”时,对一些偏离香港社会主流的道德观念,甚至经常突破道德底线的人应该保持距离,不应将这样的人当作“和解”的对象。

  在实现“大和解”的过程中坚持正确的政治道德标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为了一时的政治需要,为了一时的好看而放弃政治道德标准去进行“大和解”,那就成了政治权谋乃至政治游戏,这样的“大和解”不但经不起风浪,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团结,而且也会被市民所耻笑。

二、既要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更要有法治精神

  法治精神是指人们经由法治尊严与权威所自觉产生的法治信念、法治崇尚、法治信仰、法治习惯和法治感悟。法治精神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是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便是恶法;二是法律至上观念,即法律具有最高权威;三是法的统治观念。法的统治观念是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把法作为主体,而把社会所有人作为客体。在这种观念中,最有价值的是承认统治阶级也必须严格守法,而不承认法律之外有主宰法而不被法律制约的主体;四是权利文化观念。权利文化观念认为公民有权主宰国家,国家以保证公民主人地位的获得绝对义务。在这种文化下,人对国家的关系具有三种模式:义务领域的服从、自由领域的排拒、权利领域的依靠。笔者在这里专门用一段文字介绍人们熟悉的法治精神,是因为笔者认为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大家对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异议,但可能会因为强调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而忽略更重要的法治精神。在追求“大和解”的过程中,正确的态度是对两者都要慎重对待,不可偏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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