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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优先带不来公平正义

http://www.CRNTT.com   2011-10-28 10:22:23  


 
  审判是判断是非,调解是化解纠纷,“调解优先”为社会效果回避是非判断

  司法调解和裁判两者的运作机理是大不相同的:裁判的结案方式是通过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的分析、论证,最后作出裁判。调解的结案方式则是对当事人进行劝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后由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通常情况下,人们的矛盾激化到了无法调解的地步,才会选择到法院起诉。在现代司法体系中,法院和法官的主要职责应是判案,而非调解。一般而言,法院调解对证据没有严格的要求通过调解解决纠纷,自然会降低证据在明晰事实方面的作用。容易造成无论对错“稀里糊涂”的调解结案,这让当事双方不知谁对谁错,司法的最终作用也无从谈起。


  □ 结语:英国法官曼斯菲尔德曾在司法有限性上给出警示:司法不能考虑政治结果(或者说社会效果),考虑政治结果,也就是考虑个案正义之外的问题。法官只对是否正义负责,而不要给司法塞进任何非司法能承担的目标。

  (本文来源:网易新闻《另一面》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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