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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两岸民事安全机制刻不容缓

http://www.CRNTT.com   2010-11-06 10:46:46  


 
                        互信建立应包括两方面

  互信的建立,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根本互信的建立”,在两岸关系上,包括两岸应该如何定位、如何看待对方的地位,以及两岸未来应该往哪个方向走。“根本互信”落实在安全政策中,涉及敏感的主权与国际安全问题。另一个即是“一般政策与行为的互信”,或可称之为“一般互信的建立”,包括经济、社会、救灾事务互动时的互信。

  由于军事安全机制涉及两岸的“根本互信”在两岸和平协定还没有签署以前难以建立。但是不涉及两岸军事安全的民事安全机制,属于“一般互信”。在两岸政治对话开启以前,涉及两岸人民安全的民事安全合作机制应可以尽速展开。

  一般而言,民事安全机制的执行者多为警方,但是世界在执行救灾救难工作时早已将军方纳入,以加大资源、安全完成任务。未来两岸的军警方可以在海域内进行合作,例如共同救助海上受难船只与人员、共同打击海上走私犯罪、进而可以在两岸主权重迭的地区进行合作,例如共同维护两岸渔民在钓鱼台海域的捕鱼权。

  两岸如果能够在民事安全上建立互信机制,将可以产生两个重要的功能。一是可以增加两岸是命运共同体的感觉,透过机制的相互合作与扶持,将可以逐步累积两岸已经逐渐在减弱的重迭认同;另一是可以产生“外溢”效果,为日后要进行的军事互信机制先累积互信与基础。

  从2008年起,两岸透过5次会谈,已达成14项协议,特别是ECFA的签署让两岸经贸合作进入轨道阶段。基于人道考虑与完善交流的范畴,两岸不能仅是将交流局限在物质性的利益上,海基、海协两会应该将建立两岸民事安全机制列入下一阶段协商议题,并竭力促其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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