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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区没有“次主权”

http://www.CRNTT.com   2010-09-06 12:01:39  


菲律宾“特警”的表现令人叹为观止
  中评社香港9月6日讯/法学博士宋小庄今天在《文汇报》登出文章“香港特区没有‘次主权’”。作者表示:“其实,香港有没有‘次主权’涉及两个因素:一是主权是否有主次,是否可分;二是看香港基本法如何规定。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发生主权的分割,也不分主权的主次,故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发生‘次主权’问题,此其一。基本法将香港特区的涉外事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外交事务,第13条讲明由中央政府负责;二是对外事务,第7章也讲明由中央授权特区作出处理,此其二。”文章内容如下:

  因8.23马尼拉发生挟持香港人质事件,行政长官曾荫权打电话给菲律宾总统阿基诺三世;因该电话,香港媒体又有所谓“次主权”的讨论。

  其实,香港有没有“次主权”涉及两个因素:一是主权是否有主次,是否可分;二是看香港基本法如何规定。由于中国是单一制国家,不发生主权的分割,也不分主权的主次,故香港作为中国的一部分,不发生“次主权”问题,此其一。基本法将香港特区的涉外事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外交事务,第13条讲明由中央政府负责;二是对外事务,第7章也讲明由中央授权特区作出处理,此其二。

  据此两点判断,香港没有“次主权”。但香港没有“次主权”,不等于曾荫权不可以打电话给阿基诺三世。如善意理解1979年联合国《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的各项规定,本应由菲律宾主动通知北京和香港所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事发后中国驻菲使馆已要求菲当局确保人质安全,作为香港特区代表的行政长官曾荫权当然也关心港人的安全,主动与菲总统联络,了解情况,并无失礼之处,菲总统虽未及时覆电,但翌日也回覆了,说明此种联络方式无违国际法。

  然而,曾荫权致电一事不能以“次主权”来解释。香港特区如何应对8.23马尼拉事件既是基本法规定的外交事务,也是该法规定的对外事务。一项事务同时归属于两类不完全相同的事务并非完全不可能,把8.23事件归类为中菲之间的外交事件,当然是正确的。而把该事件归类为香港特区需要参与处理的对外事务,也完全是正确的。

  当时事态紧急,曾荫权和阿基诺三世之间没有直线电话,难免要经阿基诺三世办公室中转。该办公室不愿意及时传达,是其失误。在这种情况下,还可以有其他选择,例如:通过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经外交途径接通阿基诺三世;通过菲律宾驻港总领事馆转驳;通过中国驻菲大使馆接通……凡此,皆都不必扯到什么“次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