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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联搞“废公审会公投”是偏向火中扑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6 08:15:17 |
台联党的这个做法,显然是“明知火焚身,偏向火中扑”,及“拉屎不出赖地硬”。这是因为,其一、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源自于欧陆法系,亦即成文法系,法律条文白纸黑字的规定大于司法者和执法者的自由裁量权。而按《公民投票法》规定,全民连署性的“公投”,只适用于:一、法律的复决;二、立法原则的创制;三、重大政策的创制或复决;及四、“宪法修正案”的复决。“公民投票”事项的认定,则由“公民投票审议委员会”为之。而海峡两岸签署的“ECFA”协议,既不是法律(正因为如此,“ECFA”在付交“立法院”审议时,并不采用“法律案”的“三读表决”,而是采用“决议案”的“二读表决”),又不是“重大政策”,更不是“宪法修正案”,因而才被“公审会”两次认定为不符《公民投票法》的规定尤其是不属“重大政策”而将之驳回。何况,台联党所提的“ECFA公投案”,其主文表述是“你是否同意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而公投的方式有“创制”和“复决”两种。在“创制”方面,是由于政府未能推动一项政策,而由公民发动公投要求政府予以推动。因此,“ECFA公投案”并不属于“创制公投”。而“复决”则是政府要推行一项政策,公民要透过公投来表达反对的态度。从台联党的立场看,它所要表达的是反对“ECFA”的态度,但其“公投案”的主文表述却是正面表述,是不符“复决”的逻辑的。因为按照“复决”的逻辑,其主文表述应是“你是否反对政府与中国签订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 故其遭到“公审会”驳回,也就理所当然。因此,台联党第三次推动的“ECFA公投案”的主文表述若仍然不改的话,也必将会再次被“公审会”驳回。 其二、既然台联党前后两次推动“ECFA公投案”,都已几乎用罄人力财力,甚至连党工薪水也无法发出,那么,其要推动第三次“ECFA公投”案,再加上一件“废除公审会公投案”,亦即是要做两件连署--每一件连署都要收集选民的连署件(第一阶段八万六千六百多人,第二阶段八十三万六千二百多人)及其“国民身份证”的影印件,还要核对连署人是否具有选举权、是否有重复连署等不符规定的情况,其工作量将更大,耗费的人力财力资源将更多。而“ECFA”很明显将有利于大企业,过去向李登辉捐赠政治献金的大企业主,看来将不会再捐钱给一个要断自己财路并无权无势的老人。至于仍然感情偏绿的中小企业主,一来倘“ECFA”效应发酵,将有利于自己企业的发展,他们不会与与自己的商机前景过不去;二来即使是要捐钱,也是捐给或仍有机会上台的民进党,而不会捐给已经严重边缘化的台联党,白白把金钱扔进水里,连水花都不见一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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