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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 应以CEPA为蓝本

http://www.CRNTT.com   2010-01-19 10:30:36  


ECFA应该是双向互惠的,不能只是对单方面有利。
  中评社香港1月19日讯/法学副教授顾敏康今天在《大公报》发表文章“ECFA应以CEPA为蓝本”。作者认为:“目前的台湾当局提出的ECFA文本只是一份片面优惠台湾而具有不对等性质的协议;充其量也只能被视为‘走向FTA的过渡性(临时)协议(Interim Agreement)”;“既然台湾为了防止被边缘化而提出ECFA,并要用FTA之实,就应当以CEPA为蓝本,为两岸进一步签署完全的FTA展现出更大的诚意。”文章内容如下: 
 
  内地与香港于2003年6月成功签署了《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自2004年以来,两地共签署了六个CEPA《补充协定》,为两地的经济紧密合作提供了无限的商机。CEPA原先也是大陆与台湾商谈经贸合作的基本模式。当然,台湾当局一方面对大陆的经济有所求,另一方面却以政治挂帅,认为采用CEPA会“矮化”台湾地位,所以参照CEPA,先提出CECA(综合性经济合作协定)的名称,后来又因CECA与CEPA表面相似而不得不于2009年2月27日将CECA改为ECFA(经济合作架构协议)。

      互利原则 不涉政治

  一方面必须看到,ECFA的提出是马政府的一种顺应潮流的选择:如果不签署,则随着东盟与中国签署自由贸易协定(FTA)、以及东盟加中日韩三国计划的完成,台湾的经济必然受到被边缘化的严重威胁。另一方面也必须看到,ECFA的提出又是马政府的一种明智选择,因为两岸的经济正常化对两岸民众尤其是台湾民众的福祉是有利的。在这种前提下签署ECFA,应当以CEPA为参照标准;应当以互利为原则。

  虽然香港是中国的一部分,但CEPA是属于两个独立的WTO成员间签署的FTA;而ECFA也应该是两个独立的WTO成员之间签署的对等协议,台湾不应该将其政治化。

  笔者仔细阅读了台湾当局提出的ECFA有关内容,发现这个文本离FTA存在较大的差距。为此,我们以香港与内地签署的CEPA为参考,就可以看出ECFA与CEPA的重大差别。如果说CEPA是力图在“四大自由”(即资金流动自由、人口流动自由、货物流动自由,和设立企业自由)上作出努力的话,那么,ECFA似乎离这“四大自由”存有很大的一段距离:首先,在货物贸易方面,台湾对大陆的农产品存在较大的限制。根据马政府的“三不”原则之一(不进一步向大陆的农产品开放市场),台湾将仍然限制进口63.4%的大陆农产品;第二,在服务贸易方面,台湾对大陆的限制依然存在:根据马政府的“三不”原则,台湾尚未开放大陆人士去那里工作;第三,在投资领域,也存在明显的不对等情况:至2009年,台湾在大陆的投资达到759亿美元,但是陆资去台湾投资的前景并不明朗。

             经济发展 无可估量

  根据以上存在的问题,本文不难得出结论:目前的台湾当局提出的ECFA文本只是一份片面优惠台湾而具有不对等性质的协议;充其量也只能被视为“走向FTA的过渡性(临时)协议(Interim Agreement)”。根据GATT第24条第5(c)款之规定,这种临时协议一般具有10年的过渡期。两岸可以充分利用这个过渡期,逐步完善协议所涵盖的部门。问题是,台湾当局应当利用这个良机,检讨并放弃政治挂帅的立场,尤其是“三不”中的“不开放大陆劳工”和“不新增农产品开放项目”,避免利用大陆的“民族情结”而寻求片面对台优惠的经贸协议。

  应当看到,ECFA的协商与签署,对构建两岸三地四个独立关税区之间的经济整合,并最终走向大中华经济圈具有无可估量的重要意义。马政府应当重视并把握好这个机遇,将最近签署的两岸金融监理合作备忘录(MOU)作为契机,认认真真地修订ECFA的目标和内容,使其更加符合FTA的实质。

  萧万长先生曾经指出:台湾可以采取“不要FTA之名,而用FTA之实”的策略。由此看出,台湾提出ECFA,也具有更多的政治考虑,为了获取大陆给予台湾更多的经济和政治利益。然而,笔者认为,既然台湾为了防止被边缘化而提出ECFA,并要用FTA之实,就应当以CEPA为蓝本,为两岸进一步签署完全的FTA展现出更大的诚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