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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小川:中国宏观调控政策已初见成效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8:43:56  


 
  3.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内部评级法

  2004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Basel II)中,对资本充足率的框架进行了完善,从单一的资金充足约束转向突出强调银行风险监管,将最低资本要求列为银行监管的三大支柱(监管资本要求、监管响应、信息披露和市场监督)之一。该协议延续了8%的最低资本要求,将风险加权资产由原来单纯反映信用风险改进为全面反映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同时对计量风险的方式加以升级和多样化。自发布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都在制定实施新协议的步骤和时间表,其中欧洲主要国家已经基本上实施了资本新协议。我国也在为实施资本新协议做积极准备。

  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允许金融机构使用内部评级法对复杂产品定价并评估其风险。资本充足率计算中的风险权重来自内部模型。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当经济高速增长时,风险权重通常较低,资本充足率因而较高;而在经济衰退时,风险权重通常较高,资本充足率则较低。因此,金融机构倾向于在好年景时提高杠杆率,而在年景不好时则降低杠杆率,从而促进了繁荣期的泡沫积累,以及衰退期的信贷紧缩与资产抛售,导致周期性波动上升。这体现了较强的顺周期性。

  金融稳定论坛成立了工作组,并与巴塞尔委员会合作研究强化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解决本次危机中体现出来的该框架的弱点包括顺周期性的方法。

  二 发挥好各国负责整体金融稳定的部门的专业作用,建立资本约束的逆周期机制

  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中,资本充足率要求是最重要的约束机制之一,此次危机表明,良好的资本实力对于银行的抗风险能力以及更广泛的金融稳定至关重要。有效克服现有资本监管框架中顺周期因素以及增加银行资本的质量是防止严重金融危机的必要前提。危机反映了银行机构在资本充足性方面存在许多脆弱性,表现在:Basel II对复杂信贷产品的风险重视不够;最低资本及其质量要求未能在危机中提供足够的资本缓冲;资本缓冲的顺周期性加速了金融动荡;以及金融机构间在资本衡量标准方面存在差异。在国际上,目前正在致力于强化资本约束的普遍性,包括对资产证券化、表外风险敞口和交易账户活动提出资本要求,以及提高一级资本的质量和全球范围内最低资本要求的一致性。此外,作为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补充,构建适当的杠杆比率指标可以在审慎监管中发挥作用,既可以作为潜在承担过度风险的指标,也可以起到抑制周期性波动被放大的作用。

  在克服现有资本充足率框架的脆弱性尤其是资本缓冲的周期性方面,可以积极发挥各国负责整体金融稳定的部门的专业作用。当经济周期发生异常变化或经济系统需要非常规的逆周期调整或特殊稳定手段时,可以考虑让负责整体金融稳定的部门发布季度景气与稳定系数,金融机构和监管机构可以使用该系数,乘以常规风险权重后得到新的风险权重。因此根据这个风险权重得出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和其它控制标准(如内部评级法)可以反映整体金融稳定的逆周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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