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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再论中国南海主张的代表权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21-06-14 00:02:56  


 
  针对进入庭审的台湾地区证据,中国政府态度明确。2016年3月24日中国外交部曾针对台湾地区的《南海政策说帖》和《法庭之友意见书》发言,可完整显示中国政府对台湾当局证据之态度。其中关键一段:“中国将南沙群岛作为整体主张海洋权益,两岸中国人都有责任共同维护中华民族祖产”。〔38〕此发言强调了“南沙群岛整体论”和“祖产”两词。《布莱克法典》的“祖产”(Heritage),意思是前人所拥有的全部财产。〔39〕

  结合2016年7月12日中国政府在南海案后发布的《南海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声明》、〔40〕2011年7月6日外交照会。〔41〕2016年7月12日声明提到:中国在南海的权益,包含了(1)四大群岛的领土主权、(2)四大群岛整体主张的海域权利、(3)历史性权利;2011年7月6日外交照会系表明:中国历史性权利之内涵包含了“历史性所有权”。故,此两份声明可解释中国南海“祖产”的具体内涵。换言之,中国政府2016年3月24日之发言已清楚表明:不认可台湾当局之“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因为中国南海祖产的内涵有“标准答案”。

  荒谬的是,仲裁庭竟透过歪曲中国外交部2016年6月3日之发言,认为中国政府“同意”台湾当局的“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并将之认定为中国政府全部立场。最终,仲裁庭以假充真捏造了不存在的争端,支持了菲国主张。

  然细查2016年6月3日中国外交部发言全文后发现,中国政府确认为太平岛是法律意义的“岛屿”非“岩礁”,但仲裁庭忽视了中国外交部开宗明义的主张:中国政府是对包含太平岛在内的南沙群岛做整体海域权利的主张,并非仅就单个岛屿主张海域权利。〔42〕故,“以太平岛单独主张海域权利”不能被视为中国之主张。显然,南海仲裁庭构成违反“2758号决议”。

  4.2仲裁庭滥用自由裁量权否决太平岛系“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

  在裂解“整体主张”得逞后,南沙最大海上地物的太平岛,其法律地位遂成程序问题关键。如果太平岛法律地位是“具备完全权利的岛屿”能产生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会与菲国海岸产生的海域权利重叠,构成《公约》第298(1)(a)(i)条之“海域划界争端”,排除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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