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科举与捐纳 | |
http://www.CRNTT.com 2020-08-04 00:04:27 |
科举同捐纳的交集在于,捐纳的项目包括卖官鬻爵,也包括出售科名。科名里有监生、贡生可以捐纳。捐纳而来的监生称例监或纳监,捐纳而来的贡生称例贡或纳贡,以其援例捐纳取得监生或贡生资格也。取得监生、贡生资格,用于炫耀,属于世俗行径;为了参加乡试,则是文人路子。例监(纳监)、例贡(纳贡)经国子监推荐(取得监照),均可参加顺天府乡试。譬如,清道光二年(1822)七月,张集馨到京捐纳取得监生资格,又经国子监考到(即入学考试)和录科(相当于各地生员于乡试前一年接受的科考,合格者即有参加乡试的资格),旋参加顺天府乡试并胜出为举人。张集馨后来中进士、点翰林,曾两度入闽,先后任福建汀漳龙道、福建布政使。最迟到了清光绪末年,似乎可以在当地捐纳取得监照,经当地官府批准,参加当地乡试了。譬如,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台湾文人连横到厦门捐纳取得监生资格,并得参加当年举办的福建乡试。至于科名里的生员,曾以“生员名目”或“生员名色”做过有名额和止期限制的买卖;而举人开捐,据文廷式《闻尘偶记》,“甲午开捐,举人两万金一名,以百名为限”,“举人开捐,至丙申春,应命捐纳者仅二人”。甲午为1894年,丙申为1896年也。 (作者系闽南师范大学客座教授、全国台湾研究会副会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