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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建宗语中评:释法是香港法治的一部分

http://www.CRNTT.com   2016-11-09 00:11:01  


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原发展局局长政治助理何建宗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释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规定的。(中评社资料图)
  中评社香港11月9日电(记者 范颖薇)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昨日上午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上全票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的解释。全国港澳研究会理事,原发展局局长政治助理何建宗接受中评社采访时表示,释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规定的。只要法官可以用其自由意志,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判案,就是司法独立。至于他的判决会不会被上级法院或者人大释法推翻,跟是否独立并没有关系。

  何建宗强调,正如终审法院确定,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常设性”的,即使终审法院未有提请解释,人大常委仍有权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基本法作出解释。而此次两位候任议员宣誓案件情节非常严重,两位候任议员除了有机会在立法会鼓吹独立以外,更在宣誓时侮辱全中国人民,因此人大常委有迫切性尽快释法。

  何建宗指出,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中国宪法第67条,人大常委的职权包括解释法律,虽然至今人大常委解释内地法律的例子十分少。《基本法》作为特区的宪制性文件,根据第158条第一款,解释权属于人大常委会。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法院在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进行解释。但有关中央管理的事务或者中央与香港特区关系的条款,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终审法院提请人大常委释法。人大常委至今共释法5次,其中2011年的一次由终审法院提请。此外,提请释法的主体可以是特区政府,人大常委也可以自行释法。

  有人认为人大释法破坏了香港的司法独立,对此何建宗认为,这完全是混淆了“司法独立”的概念。他指出,释法是香港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是《基本法》规定的。个别人也许因为种种原因不喜欢释法,但不能说是“破坏法治”。只要法官可以用其自由意志,不受干预的情况下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判案,就是司法独立。至于他的判决会不会被上级法院或者人大释法推翻,跟是否独立并没有关系。除非我们不认同人大常委拥有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权力。

  何建宗对中评社指出,事实上,终审法院也在多个判词中确认人大常委释法的权力,并认为人大常委会对基本法的解释权是“常设性”的,即使终审法院未有提请解释,人大常委仍有权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对基本法作出解释。因此,就算以普通法的原则,相关判例已经确认了人大不受限制的对基本法的解释权。再去质疑人大权力的话,除了政治目的,他想不到任何法理上的原因。何建宗又指,在一般有关基本法诉讼的案件,他看不出会有类似迫切性让人大常委在香港法院审判期间进行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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