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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智库:两岸“宪法”的一中性最值得关注

http://www.CRNTT.com   2016-05-13 00:09:24  


 
  “'九二共识'核心意涵”如何构造?

  “九二共识”自诞生以来不仅命运多舛,而且含义也多次发生变迁。“九二共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是作为两岸开展事务性商谈的前提性条件存在。2011年11月,胡锦涛在檀香山对“九二共识”的内涵进行了重述,“九二共识”因而形成了包括本体论的“九二共识”和方法论的“九二共识”双重结构。本体论的“九二共识”体现为两岸对“一个中国”原则的认同,而方法论的“九二共识”则体现为两岸“求同存异”的协商精神。

  2016年两会期间,习近平对于“九二共识”的含义再次进行了两处更新:其一,将“九二共识”首次明确为“历史事实”;其二,形成“九二共识”“核心意涵”的新提法。从逻辑关系上,两处更新是联系紧密的整体:只有当“九二共识”成为一项历史事实,而非简单的“认识论共识”,“核心意涵”的提法才有所附丽。“核心意涵”的提法,意味着只要台湾方面——特别是民进党和蔡英文——用合适方式表达对于“一个中国”原则历史事实的认同,则大陆亦可不拘泥于特定的概括性表述。这就意味着,在民进党执政后,大陆和台湾仍有可能达成体现“九二共识”核心内涵的新共识。

  “九二共识”核心内涵的提出,展现大陆方面在继续推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方面的巨大诚意和决心。事实上,“九二共识”的核心内涵是十分明确的,即“一个中国”原则,然而这也是台湾方面在“统独”领域争议最为聚焦的问题。“九二共识”形成的年代,两岸的争议仍是“天命谁归”的正统之争,两岸对于“一个中国”并无争议,争议只在于中国的“国号”为何。时过境迁,今日两岸的“统独争议”早已不再是“国号之争”,是否承认“一个中国”成为问题的关键。在“文化的一中”、“民族的一中”、“政治的一中”相继被解构、被曲解的时候,唯有在运用法理资源,借助“法理的一中”才可能有效回应岛内是否承认“一个中国”的问题。无论如何,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以及由此构建的法律规范体系,仍能够在规范文本上坚持“一中”,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已经成为岛内支撑“一中”的核心依凭。

  然而,台湾地区现行“宪法”恰恰是大陆的一块心结。1949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简称“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标志着“中华民国”“法统”在大陆的断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统的建立。对待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态度,已经成为是否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合法性和新法统的标志。大陆至今未承认台湾地区领导人和绝大多数公权力机构的正当性,至今否定台湾地区现行“宪法”和绝大多数公法的正当性,皆在于此!这不仅是“争正统”的体现,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证合法性的需求使然。如果承认台湾地区现行“宪法”的“正当性”,可能的政治后果甚至不限于两岸问题论域,因而必须谨慎处置,不可贸然为之。台湾地区现行“宪法”不宜直接承认,但其中的“一中性”资源的确值得合理利用,正是这种“否定的承认”或曰“承认的否定”,构成了两岸“宪法”的一种吊诡,也是大陆应对台湾地区现行“宪法”时总有“戴着脚镣跳舞”之感的根源,而这也恰是两岸“隔离但统一”、“隔离但交往”奇妙状态在法理上的直观呈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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