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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权利调整角度看财税体制改革 | |
http://www.CRNTT.com 2014-08-06 09:09:19 |
小康杂志发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文章表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对财税改革进行了全面具体的部署,从国家治理体系的角度看,新一轮财税改革涉及政府与社会(市场)、行政机关与立法机关、中央与地方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权利调整,对于完善国家治理基础具有重要的意义。 政府与社会(市场)关系:稳定宏观税负在量的层面规定了二者间分配关系 文章指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制度是规范政府与社会分配关系的基本制度,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明确提出了稳定宏观税负、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的要求,税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有利于科学发展、社会公平、市场统一的税收制度体系,充分发挥税收筹集财政收入、调节分配、促进结构优化的职能作用。 稳定宏观税负在量的层面规定了政府与社会的分配关系。从全口径预算的角度看,2012年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为19.4%;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2.6%;但全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为35.8%。稳定税负,首先要控制大口径政府收入占GDP的比重,在总体上不增加社会负担。未来应通过提高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的比例和完善公共资源收益合理共享机制,优化政府收入的内部结构,同时结合资源税、环境税、社会保障费等改革实现清费立税,实施税费综合改革。 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功能则要求税种的改革要与现代国家的职能相匹配,方案设计时要着眼于经济社会效应,根据税种属性建立各税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功能齐全的现代复合税制体系。中国现行税制结构中最终由消费承担的间接税的比重过高,而在获取收入和保有财产环节征收的直接税比重较低,因此税制调节收入的功能较弱,因此需要“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以增强税制整体的累进性,重点是推进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和房地产税改革。 在发挥好税制调节分配功能的同时,税制改革还要实现两个功能,一是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减少税率档次,优化增值税制,同时清理整顿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制的“中性”,避免对市场配置资源的干预,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奠定税制基础;二是在“市场失灵”的领域要通过资源税、环境保护税、消费税等税制改革发挥好促进结构优化、鼓励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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