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焦点传真 】 【打 印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 
审查两岸服贸协议引出法源攻防战

http://www.CRNTT.com   2014-03-18 09:09:24  


 
  其二、朝野协商共识的法律位阶如何?诚然,如果以单纯技术观点看,国民党党团昨日宣布已经完成对《两岸服贸协议》的审查程序,确实是跳过了“逐条审查、逐条表决”的朝野协商共识。但将这个朝野协商共识拿到协调“立法院”整体议事程序规范的法律体系去比较,这个朝野协商共识只不过是一个私契,并不属于法律体系序列。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和《立法院各委员会组织法》是经全体“立委”表决通过的正式法律,那个朝野协商共识根本不能与之比拟,不要说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就连参与这个法的位阶的资格都不具备。

  现存的问题是,《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命令”。若就“立法院”审查行政命令只能是在表决时通过或否决,而不能修改其条文内容的情况类比,确实是可以比照行政命令,因为按照“WTO”及其他双边协议的国际规范,《两岸服贸协议》也是不能修改其条文内容,只能是通过或否决。在至今尚一个专门规范“立法院”审查两岸协议的法律的情况下,就只能是比照对“WTO”体系的双边协议的范式,执行《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有关“委员会审查行政命令若超过三个月,视同已审查”的规定,及《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五条“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则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的规定进行处理。

  应当说,国民党党团总召林鸿池当初在与在野党党团进行朝野协商时,是犯了轻信的错误,在当时朝野双方就证所税案等闹得不可开交的时空背景下,为了尽早摆脱被动局面,而同意民进党党团的建议,将原先对“ECFA”进行审查的“逐条审查,全案表决”方式,改为“逐条审查,逐条表决”,并没有对公听会的时程设下时间表,结果让民进党有隙可乘。这是一个沉重的教训,应予深刻记取。而从林鸿池近来的激进表现,甚至提出连“行政院”和国民党“立委”也认为不妥的“自动生效”主张看,他也正在设法弥补自己的失误。

  《两岸服贸协议》送院会后,院会将如何处理?这就要看王金平了。这真是凑巧,昨日是王金平七十三岁寿辰,马英九提前致赠了生日蛋糕与寿酒。这除了是祝寿,也有化解去年的“九月政争”,并期盼王金平能在“立法院”审查《两岸服贸协议》时尽力协助过关之意。另一方面,明日法院将就其党籍案进行宣判。这就从两个方面,对王金平构成重大压力。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