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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改革路径应从两方面入手

http://www.CRNTT.com   2014-02-26 09:14:42  


 
  二是发挥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董事会的核心作用。

  “抓大放小、依法授权”实质上就是在理顺“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上,以董事会为核心,进一步构建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普遍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加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还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突破:

  首先,增强董事会独立性。

  《OECD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国际实践概述》中明确指出,董事会在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中起核心作用,并应该保持董事会的独立性。但是从国内普遍的实践来看,目前我国各级国有企业董事会本身的独立性较弱,并且没有被赋予应有的权力,主要表现在对经理层的任免权和部分事权,国有企业董事会拥有总经理独立聘任权的情况更是凤毛麟角,应尽快赋予其合法权力,进一步提高国有企业董事会的独立性,并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的要求,“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此外,董事尤其是外部董事的选择决定了董事会的独立性,然而目前很多地方依然没有赋予国资监管机构选择董事的权力,尤其是外部董事往往成为“退休领导俱乐部”和荣誉勋章,因此外部董事过半数依然要继续推进,更重要的是外部董事职业化、市场化、专业化需要进一步提升。

  其次,实行分类监管。

  国资委成立至今,在公司治理方面仍处于一刀切的粗放型局面,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是何类型,都是一把尺子、一杆称、一锅粥,以统一标准来衡量,国有企业分类治理模式尚未形成。分类监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对国资、国企改革提出的必然要求,因此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要“准确界定不同国有企业功能”。在实践中,中央和部分地方国资委在国资监管时已有分类的意识和初步做法,例如分类干部管理、分类业绩考核,但在法人治理结构这种所谓的顶层设计方面尚属空缺。即便如此,分类也绝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因此不能为了分类而分类。分类的目的是使属性相同的企业具有可比性,使属性不同的企业具有差异性和区别性,从而才能更加客观、实际、公正地进行评价,有针对性地进行指导和监管。

  最后,是构建量化评价体系。

  目前,董事会量化评价尚未普及。各国资委在受理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方面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制度创新,但这种评价模式更大程度上属于定性的方式。虽然个别地方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上海国资委)初步探索建立了量化评价指标体系,但也没有针对每一类型的企业进行分类评价。

  文章指出,国有企业基本可以从四个维度进行分类,按照提供产品的性质可以分为公用类、战略类和竞争类,按照行业类别可以分为工农产品制造类、建筑房地产类、商旅服务类和投资类,按照规模大小可以分为规模较大、规模中等和规模较小,按照资产证券化率可以分为整体上市、部分上市和非上市。其中,根据企业提供产品的属性和本质目的来划分,应当是国资委分类监管的主要原则和标准。在实践中,如果遇到集团多主业的情况,应当揭开“集团的面纱”,按照各业务板块的权重区别对待,通过各种手段踏踏实实做到监管下沉,而不是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更重要的是,进行分类评价时,则应该根据四个维度分别设定有针对性的指标,根据企业的特点将各维度的分类指标整合成一个特定的指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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