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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全球投资规则变迁的应对策略

http://www.CRNTT.com   2014-02-06 10:29:18  


 
  现存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内在矛盾

  文章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适应国际投资和生产全球化的要求,各国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形成了以双边投资协定(BITs)、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PTIAs)为主体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共存、相互区别又相互重叠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涉及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到2012年底,国际投资协定多达3226项。从国际投资规则形成背景和内容来看,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存在着诸多矛盾。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制定投资规则中立场矛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发展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双方地位、角色存在差异,决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目的具有显着差异。发展中国家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主要是希望给予外资必要的保护以吸引和利用外资,扩大国内产出、促进就业、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其假设前提是通过签订国际投资规则可以创造稳定的、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政治风险和经营风险,对外资流入产生吸引力;而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谋求更加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投资保护,减少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经营的干预,保障投资者获得充分权利,其假设前提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通过国际投资协定来弥补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缺陷。这种目的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的不同立场,围绕东道国政府管理跨国公司投资经营的管理权限的不同立场,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制定投资规则中的首要矛盾。

  国际投资协定的复杂多样性与一致性的矛盾。自1991年以来,由OECD推动的多边投资协定谈判经历多次挫折,世界各国主要通过缔结双边协定和区域投资规则实现对外资的管理,形成了分散化、多层化、多面化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这些协定的内容既相互重叠又存在差异,并通过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相互渗透,往往造成规则内容相互冲突。比如北美范式的投资协定包含一般准入前的国民待遇,而欧洲范式的投资协定则不包含这一待遇,一国如果与其他国家签订两种范式的投资协定,则往往会形成待遇上的差异,造成投资扭曲和法律冲突。

  在投资自由化方面,区域经济一体化协定(如北美自由贸易区协定)一般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做出自由化承诺,而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则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这种方式上的差异也会导致自由化范围出现差异,造成规则之间的冲突。国际投资协定作为管理世界直接投资活动和协调各国投资政策的一种法律制度,要求具有稳定性和内在的一致性,以减少投资决策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而当前国际投资协定的复杂性、多样性,客观上形成了与规则一致性要求的矛盾,因此,如何保证投资规则的内在一致性,对世界各国制定投资政策构成了挑战。

  国际投资规则变迁的趋向

  文章认为,面对国际投资活动的新发展,世界各国重新考虑各自在国际投资规则中的立场和诉求,谋求平衡跨国公司享有的待遇和东道国政府的监管权力,规避陷入国际投资争端,国际投资规则在演变中呈现出新的趋向。

  在国际投资规则体系中,包括推动投资自由化在内的自由贸易协定快速发展,区域主义兴起。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亚洲经济保持较高增长,美国、欧洲等传统的投资输出大国的投资、贸易重点向亚洲转移,加快推进与亚洲各国建立自贸区的谈判进程,降低准入门槛和投资限制,拓宽投资领域。欧盟在与韩国达成自贸区协定后,继续加快与印度、新加坡、日本的自贸区谈判进程;美国也于2011年10月12日通过了拖延四年之久与韩国、哥伦比亚和巴拿马的自由贸易协定,并加紧推动包括日本在内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并开始将投资议题纳入谈判内容,意图进一步推动投资自由化。在自由贸易区谈判中,一般都纳入了投资议题。在2012年达成的30项国际投资协定中,20项为双边投资协定,10项为其他投资协定;在其他投资协定中,8项为区域投资协定。

  在国际投资规则的内容上,向着平衡东道国和跨国公司权利与义务方向发展。在东道国的监管权方面,近期,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中,引入多种措施扩大东道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监管权力。其中值得关注的是国家安全考虑已经成为当前许多国家进行投资并购审查的重要措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强化了国家安全措施,并且由于“国家安全”概念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这就为政府扩大审查范围、加强对外资并购的审查保留了空间,一些新兴市场国家也纷纷效仿。

  在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上,提高投资争端解决的效率和透明度。在实体性条款上,各国通过澄清国际投资规则中一些容易引起争端的实体性条款,例如公平公正的待遇、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间接征收等内容,减少规则内容的不确定性,提高了国际投资规则的一致性。在程序性条款上,通过增加仲裁过程的信息披露等,增强投资争端仲裁的透明度。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哥伦比亚等,开始寻求预防和避免投资争端的解决方案,力图通过多种途径化解投资争端,从而降低投资争端所带来的经济和政治成本。这一变化有利于国际投资规则朝着统一、透明和可预测的方向发展。

  在国际投资协定规格上,朝着高标准的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方向演进。在OECD推动下,各国一直谋求制定一项完整、系统、全面的多边投资协定。美国更是积极谋求建立高标准的、高度自由化和便利化的投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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