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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改革需改变“头痛医头”的监管模式

http://www.CRNTT.com   2013-08-23 08:34:44  


  中评社北京8月23日讯/在中国经济转型的当下,金融体系所发挥的作用日益重要。但是,我们的“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定位和运作机制还在依靠银行体系来扶持企业投资和个人消费。笔者以为,要重建实体经济的活力,在改革金融业务模式,做价值链金融的同时,更要配备功能监管。而功能监管,则是确保价值链金融服务体系高速运行的重要前提。

  每日经济新闻发表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孙立坚文章表示,中国长期以来推行的监管模式——通过强化管制或行政指导来确保金融体系稳定目标的实现,已经无法胜任今天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改革要求,为此,我们需要引进功能监管的思路。具体而言,就是针对以下阻挠“六大基本功能”发挥的行为进行监管,而不是对存在问题的业务本身进行“取舍”监管:

  第一是价格发现功能的效率监管。利率市场化后,如果监管部门发现有金融机构存在恶意利用调节利率的手段,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导致利率水平短时间严重偏离市场的合理水平,从而威胁到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为实体经济服务的能力迅速下降,那么,监管部门就应该介入调查,驱逐扰乱市场秩序的投机者。

  第二是流动性保障功能的效率监管。最近发生在银行间市场的“钱荒”现象,折射出银监会对银行同业业务的迅猛发展缺乏有效监管的问题。对同业业务的期限错配问题,监管部门应该建立必要的限额管理机制,和同业结算支付应急反应系统以及及时指导银行自身主动负债的能力。当然也不能因噎废食,就此取消对金融体系日常运行起着非常重要作用、和流动性保障功能密切关联的清算业务或同业业务。

  第三是风险分散功能的效率监管。无论是违约风险还是流动性风险,无论是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我们应该把监管的重点放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问题上,把监管模式转变为“逆周期”的运作模式上。美国次贷危机中唯一值得我们借鉴的经验就是他们“逆周期”的风险分散意识:在市场繁荣的大好时机进行资产证券化,起到了很好的分散风险的作用。只不过他们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没有很好地向客户提示充分的信息,这是今后我们监管部门要引以为戒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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