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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两岸服贸协议要多荒唐就有多荒唐

http://www.CRNTT.com   2013-07-29 08:19:46  


 
  本来,按照《两岸关系条例》第五条“协议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以法律定之者应送立法院审议”的规定,朝野党团要求审议《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是无可厚非。实际上,“ECFA”就已送交“立法院”审议,这是符合法治原则的。而作为“ECFA”后续协议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与“ECFA”一样,虽不是条约,但依国际惯例,应比照条约,以包裹方式在“立法院”完成审查。而“ECFA”就是以“逐条审议,全案表决”完成审查。因此,作为“ECFA”协议的后续协议《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按道理也应是以“逐条审议,全案表决”方式完成审查。若是按照民进党团的主张,采用“逐条审议、逐条表决”的作法,就是不符合国际协议处理的正常程序,更不要说对条文内容或特定承诺表(开放项目清单)做出修改。按照国际惯例,《服贸协议》的内容是不允许在签署之后、实施之前做任何修改的,要么是全盘接受,要么是将之否决,而根本上没有“逐条表决修改”的法理依据。而“逐条审议,包裹通过”,就已经充分照顾了“立法院”职权与双边协议的特殊性这两方面。照理说,作为“ECFA”后续协议的《两岸服务贸易协议》,也应按照审议“ECFA”的方式处理。否则,就是在岛内立法实践上,也是违背“比例原则”的,而“比例原则”正是台湾法律人的孜孜以求及是非标准。

  必须指出的是,台湾日前已经与新西兰签署类似《自由贸易区协议》的《经济合作协议》,并正在与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洽签“自由贸易区协议”。如果民进党团继续这样闹下去,就将会吓怕正在与台湾洽签《自由贸易区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已经协商了好几年甚至是十几年才达成共识并将要签署的协议,是否到了送请“立法院”审议时,就将会被修改得面目全非?即使台湾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冲突较少,所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议》在岛内的争议性也相对较小,但只要是对《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审议打开一个“缺口”,就将会成为惯例甚至是法定程序,未来国际上就没有什么国家和地区愿意与台湾签署任何贸易协议了。尤其是台湾目前急于要与东盟在“十加一”及“十加三”的基础上,加入协议,及要与美国签署《贸易暨投资架构协定 (TIFA)》,及《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议(TPP)》的情况下。这些国家和地区必然会担心将会遭遇《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拦路打劫”。这些,对十分讲究法治和诚信的国家和地区,是毫不含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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