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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贿赂入罪的十大理由

http://www.CRNTT.com   2013-07-09 11:02:41  


 
  其八,性贿赂入罪后,能够探索和解决界定难、取证与量刑难等问题。

  “性贿赂入罪”,纵然存在情感不好判断,取证难、量刑难等问题,但是,这些都是发展中的问题。性贿赂打击的不仅是一次性献身或者购买性服务的权色交易,而且,触犯婚姻法的二奶、情人同样可成为性贿赂的行贿方,官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她们谋取非法利益,亦为接受性贿赂。取证和量刑这些技术上的难题,不应当成为刑法无能、司法不能动的理由。

  我们更不能用程序法的困难去否定实体法的正当性。精神损害这个抽象问题,如今不是也可确定出对应的赔偿了吗?有的非暴力威胁的强奸案不是照样定罪量刑了吗?我国刑法本就存在诸多“情节严重”、“情节恶劣”等规范性用语,它们在实践中不好量化,需要法官发挥价值评判水平,这也是法律的奥妙之处。即便很难说两人间的性关系到底是因情而生,还是属于权色交易,但这不代表就不该立法,而是应当努力提高我们的司法水平。何况我们还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等制度保障,不会因此损害那些单纯感情越轨者的合法权益。

  定罪量刑不能犯数额“依赖症”。通过考量行贿人意图谋取的非法利益的大小、受贿人损害职务廉洁性的程度、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要素,要判断双方性行为的合法性,在司法实践中还是具有可操作性的。

  其九,从保护女性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出发,性贿赂入罪也非常必要。

  表面上看,女性是大多数性贿赂案件的“获利者”(不排除有女性官员获得男性的性服务)。但整体而言,女性是实际的受害者,她们最终演绎的往往是悲剧。与获得财物相比,一些腐败分子更倾向于利用手中的权力,交换女性的青睐。性贿赂得不到打击,使得一些腐败官员可以肆无忌惮地索取性服务,女性遂成为行贿的附庸“礼品”。

  同时,性贿赂入罪也要打击性行贿者,她(他)们并不能置身事外。这对于制止婚外性行为,维护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亦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性贿赂入罪,也是刑法对于婚姻家庭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一种庇护。

  最后一点,需要强调,欲望是人的天性,性贿赂入罪并非推行绝对禁欲主义。在法律技术上,权色交易行为入罪时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量刑取决于危害大小和情节轻重。对性贿赂同样不能搞一刀切。尤其是,对于两情相悦的床前月下之事,刑法的态度仍然是“挥一挥衣袖,不带走一片云彩”。刑法竖起性贿赂的利剑,应当惊醒那些大搞权色交易的红颜春梦,最终目的是把那些消弭在温柔乡中的权力能量,聚集到兴国安邦的正事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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