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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案不应忽略性贿赂 | |
http://www.CRNTT.com 2013-06-13 10:47:52 |
把“性贿赂”跟“金钱贿赂”一视同仁,反对理由便不成立 仔细留意一下上述的性贿赂入罪,便很容易发现,其特点都在于,并不是专门设置了“性贿赂罪”,而都是把“贿赂”的范围扩大,而不仅囿于金钱财物,并且一视同仁。这种做法明显更好地反映了打击贿赂行为的本意,“不得接受任何不当利益”最大程度防止了法律漏洞,避免了有心人钻空子。即便认定性贿赂有一定难度,如新加坡黄文艺案,很难说两人间的性行为到底是具有真情,还是纯粹是交易,但不代表就不该立法,而是应当努力提高司法水平。在量刑方面,也可借鉴港台新加坡一刀切的做法,只以行为性质论刑期长短,不必计量性贿赂的程度如何。 这样做也并没有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的确,谦抑性原则在强调刑法的消极、出罪功能方面很重要,但也不能人为将之视作拒斥犯罪化的挡箭牌而固步自封。因为本来就没有理由说提供性服务与提供金钱有何本质不同。对性贿赂处罚力度的羸弱只会给蝼蚁之辈更多的腐蚀社会大堤的机会和资本。 中国官场“性贿赂”现象严重,刑法不应缺位 性贿赂已成中国官场一大景观 性贿赂入罪,学界也有很多人鼓吹,也符合当下民众对反腐的要求。近些年来,随着性贿赂案件的大量出现,人们开始关注这种新型的腐败形式,性贿路入罪也日益成为人们对于法律的积极期望。中国社会调查所(SISC)曾经做了个专项调查,对应否在刑法中增设性贿赂罪的问题上,有48.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9.1%的公众回答不清楚,只有6.2%的公众认为不应该增加。正所谓“每一个倒下的贪官背后都有一个或多个女人”,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登举曾在新闻发布会上披露:“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在最近查办的几起部级干部受贿大案中,几乎都涉及情妇。” 在这种情况下,对性贿赂的惩处远远跟不上性贿赂的发展。如“五毒书记”张二江,据报道在丹江口和天门任职期间,与张二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100多人中,有15名党政机关干部,其中7人得到提拔,2人的丈夫得到升迁。天门市妇联一干部,与张二江发生多次关系,先让张给组织部打招呼调到交通局,到交通局后不满意,又要求调任教委办公室副主任兼招生办副主任。与张二江发生关系的女干部中,多人像她这样频繁换岗位,当地群众讥为“一夜春梦,终身受益”。然而在张二江被移送起诉的罪行中,并不包括上述内容。十年前张二江如此,十年后刘志军还依然如此。 从保护女性角度出发,性贿赂入罪也非常必要 性贿赂无须入罪,这使得官员可以更加肆无忌惮地索贿,也使得女性更容易被视作行贿的“礼品”。在“情妇”“二奶”几成商品标签的今天,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性贿赂入罪也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 结语 性贿赂与金钱贿赂并没有什么不同,打击金钱贿赂,就同时该打击性贿赂。刑法关于贿赂罪名的规定,需要有所改动。(来源:腾讯评论今日话题2013-06-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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