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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领导争当新会长的秘密

http://www.CRNTT.com   2013-01-15 11:46:30  


 
  还有些协会、研究会的成立,是企业对退休官员在位时关照的回馈。在目前官本位仍很严重的情况下,有了这样一个组织,确实也帮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解了忧,做了些事情,如项目审批,经营许可,市场准入等等,领导出面就容易跑成。协会既可以承包政府项目,也可推广会员企业的产品。只要有政府采购项目,协会里的老领导就可以做工作,把会员企业的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协会领导帮你办了事情,一定还有利益好处。这在法律上是不禁止的,而企业从投入与产出比来算,也是很划算的。

  剪彩经济、会议经济在中国的盛行,协会、研究会是推波助澜者。各项工程的竣工典礼、企业的开业典礼,邀请的除在任领导外,往往更多的是退下来的老领导。行业协会、研究会正常的功能应该是向下的,应该致力于行业内部的自律自治,但在目前条件下,它有可能变成关系俱乐部,成了老领导利用人际资源发挥余热,创造效益的另一种平台。

  近几年来,中国多个慈善组织接二连三暴露出问题,它们的公信力受到了民众的广泛质疑。南都公益基金会副理事长兼秘书长徐永光说:“国内有一部分基金会,根本不在乎透明获得捐款,因为有退下来的领导在那里,他还就希望不透明,反正有过去的企业伙伴给他捐钱。这样的公益组织有一大批。”

  这种现象的泛滥,使得我们建设“小政府大社会”的改革目标受到了阻挠,如果社会中介组织运转正常,可以减少政府权力层次,少养些公务员。但现在,政府既未放松对社会的管制,社会中介组织还出现许多利益交易、权力交易,这对社会组织的发育是一种致命摧毁。

  亟需制订《公务员离职就业审批制度》

  武汉大学法学教授秦前红,长期关注这个问题,他说:“退下来的领导干部,想利用自己的余热,在正常界限内搞这些活动,尚可理解,但如不从制度上去控制,很可能导致权钱交易。有些领导在任上时,不敢去接受企业的利益输送,企业也不敢去搞权力寻租。等老领导退下,搞个协会、研究会,会很方便地接受利益输送,因为这是法律的空白地带。”

  现行法律中,对协会的角色定位、行为规范、协会与协会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协会的财务监管等,尚无健全制度。《公务员法》只规定了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并未对他们参与协会、研究会等非营利性组织的工作作出规定。

  香港有一套比较严密的公务员离职就业审批制度,如离职或退休的公务员不应在政府以外从事可能与其以往政府职务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或可能引起公众负面观感,致使政府公信力和公务员形象受损的工作。高级官员重新“就业”,必须经过一段“冷冻期”,以确保与以往的工作彻底切割,不存在利益冲突。

  而美国1998年出台的 《从政道德法》规定,前政府官员不得就原职有关问题对老同事进行游说,具体的禁止期限视职位情况分别为1年、5年乃至终身。

  秦前红认为相关制度的制订并无多大难度。他说:“在民间组织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协会内部治理结构是很清楚的,外部法律给它划的边界是很清晰的。包括香港也有很成熟的东西,我们可以拿过来用。二是应迅速制订关于退休公务员的法律制度。市场经济要自由竞争,但如果大家都去找老领导,那么老领导的影响力不同,发挥余热效益不同,就容易造成不公平竞争。应该从法律上先为这些人立下行为规范。这两方面规范了,就好办多了。”

  作者:《南风窗》记者石破 来源: 日期:201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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