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 |
虐童两年,女教师怎被无罪释放 | |
http://www.CRNTT.com 2012-11-19 12:05:37 |
可见,这项原则保护的是人的权利和自由,倘若司法不公、胡乱安加罪名,那么,大量没权没势的平民的权利和自由就受到威胁。而这样的例子其实很好找,比如有的上访者就被以“敲诈勒索罪”判刑。而就在本世纪初,法国司法界也发生过一起有关“性虐儿童”的大冤狱。由于预审法官等人员的执法不当,在一审中有6名无辜者被判有罪,有一名被告以绝食的方式以示抗争,最后死在狱中。真相大白后,法国举国震惊,被称为司法界之耻。而在当时,看起来好像“铁证如山”(事实上有的儿童说了谎话)。 无论如何,罪刑法定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原则,也是保障人权的重要原则,《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也对此有非常明确的规定——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 在其发生时依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 不得被判有刑事罪。刑罚不得重于犯罪时适用的法律规定。 央视的采访显示,颜某虐童长达两年时间 然而公众的愤怒也并不“莫名”,央视对警方采访证实颜某虐童长达两年许多人愤怒在于,颜某并不是偶尔为之,根据央视对温岭警方的采访,颜某虐童长达两年,而700多张的照片(不少涉及虐童)也都基本属实。 在同案中,有一位为颜某拍照的女教师童某,根据新闻报道,她还是个实习生,拍照也是被颜某要求的,当时,拍照的童某制止过颜某,但是颜某坚持要拍。可这位童某,也同样被警方以“寻衅滋事”为名给行政拘留了7天。 颜某和童某的行为其实差别非常大,但是处理结果却相差不大,比起来,童某就很“冤”了,大众的愤怒实属必然,非要说什么舆论要绑架司法,无疑有失偏颇了。 权宜之计是,家长以“侮辱罪”提告发,可能成同类案件一时的处理范本立法有着滞后性。即便是今天刚刚公布实施的法律,明天就有可能出现法律所难以预见的犯罪行为。针对虐童行为肯定不能等到新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罪名之后才处理。尤其是在中国的虐童可能非常严重的情况下。 有一个例子,像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就不适合14岁以上的男性,但是现实中类似“智障成年人”被拐卖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时候,“拐卖妇女儿童罪”并不适用,但是,还有“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是适用的,也并不超出罪刑法定原则。 其实,在刑法中有一项“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有人认为颜某其实不存在践踏幼儿尊严的主观故意,就是在体罚不听话的孩子。不过,到底有没有主观故意,其实应该由司法机关根据具体事实认定。 “侮辱罪”最大问题还是在于这是一个“自诉罪”,也就是民不举、官不究。但是,法律人士可以建议幼儿们的父母进行起诉,公益律师也可以提供法律意见。 在法律上,自诉罪用的是“告诉才处理”一词,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也许,检察机关在防止虐童的问题上,也可以有更积极的姿态。 当然,到底虐童程度是否严重到构成犯罪;如果犯罪成立该怎么量刑……是法官的职责。 另外,除了刑事途径外,别忘了还有民事救济途径,向加害人和管理不力的学校、上级行政部门索偿并无不妥。虽然后两者难度系数高。 |
【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