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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改革应形成财政法治共识

http://www.CRNTT.com   2012-10-10 08:19:11  


 
  扩大房产税试点存在诸多现实困难

  文章指出,从分税制与财政法治两个宏观层面来看,目前试点并未解决这些根本性问题,扩容房产税试点是不适宜的。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理论上可由地方政府对各项税收构成要素依据本地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设置。公民可依据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及财产税的征收情况,选择在更优的区域居住生活。理论上,房产税会使各地方政府竞争性提供公共服务,以吸引更多居民,推动本地房价上涨并以此获得更多财产税收入,然后再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达到良性循环状态。

  但如此的房产税理论设计在中国仍然面临实施困境:第一,中国公民的迁徙自由在法律和事实上存在一定的困难;第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地方性竞争产生马太效应会进一步拉大地区间差异。因此,在中国确立相对一致的房产税具体规则、避免地方间恶性竞争是有必要的,但各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但现实的情况是,不仅上海和重庆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具体规则存在较大差异,而且在诸多实质性规则方面也没有达成共识。例如,对房产税的覆盖范围究竟是针对全部房屋,还是高端商品房、商业用房或第二套以上房屋?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购买价、市场评估价?如按市场估价计税,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对评估有异议又如何救济?各地征收税率如何确定,是否允许在一定幅度内由各地调整?是否需要考虑对中低收入、弱势群体或社会扶持的教育等事业考虑适当的税收优惠,其具体制度又如何?在此仅提出一部分具体制度问题,就可见具体规则的不完善。由此,可以判断,要继续扩容房产税改革试点将会有诸多困难。

  房产税改革应循守法治理念

  文章强调,“摸着石头过河”是改革开放的经验,要求我们勇于面对新的实践而不断总结过往经验。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试点是必要的手段,但在没有充分的经验总结之前,操之过急地扩容试点甚至全面推开,则有冒进的嫌疑。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规则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定义,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并获得公众的普遍服从。如果房产税改革的基本目标、操作过程与具体规则等诸多事项或规则都不甚明确,税收法治又如何能够实施?如果公众对房产税的目的不甚理解,同时又缺乏有效财政监督手段和途径,又如何能对该制度有信心?

  从规则之治和普遍服从这两个层面看,目前政府的明智选择,应当不是急于扩容房产税改革试点,而是需要从两方面着手加强:一方面,明确房产税改革目的,完善制度的具体规则和配套措施;另一方面,加大房产税改革的宣传力度,完善民主财政所要求的财政公开及财政监督制度,使公众对其理解并认同。唯此才能使房产税制度改革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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