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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新刑诉法比前有进步不应望文生惧 | |
http://www.CRNTT.com 2012-06-26 08:36:24 |
因此可以说,这是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的。其一、对可以“有碍侦查”为由不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情形作出明显规定,有利于限制侦查机关在实践中恶意扩大解释。从以往的实践来看,侦查机关为了方便侦查取证,往往倾向于对“有碍侦查”做扩大解释。在许多案件中拘留后都不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被扣留人的家属,导致被拘留异化为“被失踪”,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权。而新《刑事诉讼法》将“有碍侦查”的情形限定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恐怖活动犯罪”两类,就有利于防止侦查机关做恶意解释。其二、在“有碍侦查”前面增加了“可能”二字,一方面赋予侦查机关认定是否构成此种情形的酌量权;另一方面也意味着并非所有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都可以不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只有通知确实可能“有碍侦查”的,才可以不通知。 另外,还增加了另一项保障人权的内容,就是“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而旧《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是没有任何规定的,亦即并未对“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是否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家属作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出现大量“被失踪”的现象。而新《刑事诉讼法》则明确规定,在“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实际上,按照“无罪推定”原则,被拘留人在被法院依法判决有罪之前,在法律上处于无罪状态。对处于无罪状态的被侦查人采用强制措施,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虽然是为了便于侦查,但这应是有限度的,最基本的底线之一是被拘留人的家属的知情权,即家属必须知晓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事实,避免担惊受怕。而且,按照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辩护人。倘若不将拘留事实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家属,就无法保障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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