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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为何能管中国犯人

http://www.CRNTT.com   2012-01-17 11:16:31  


 
  2004年,三名中国男子杨宁、王亮和魏巍合伙准备了哑铃、手铐、铁块、匕首等作案工具。在6月19日夜,潜入福冈松本真二郎家,先后杀害松本真二郎一家四口,劫取4万日元,并将被害人身体铐上铁块和哑铃,沉入大海。为震惊日本的福冈灭门惨案。由于此后杨、王二人回国后被抓,由于中日间无引渡条约,因而在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并按照中国刑法将杨判处死刑,王则因举报有功判处无期。而在日本落网的魏巍则被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判处魏巍死刑。同一案件,两人因属人原则被起诉,一人因属地原则处理,这背后所考虑的,正是基于管辖权的实际可操作性。

  ■ 中日之间互管刑事案件很常见

  ——中国和日本在现代化前期曾经享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而如今双方也都曾对对方公民判处过死刑。实际上,无论是日本还是中国,给外国人判刑都是极其常见的。

  1871年,中日曾签订平等外交条约《日清修好条规》,享有对等的领事裁判权。

  19世纪中期,被卷入现代化大潮的中国日本在枪炮之下开始开放通商口岸,与外国人接触并逐渐建立了基本的国际关系概念。1871年,为处理中日双方海外人员在对方口岸的问题,李鸿章与伊达宗城签署了以中方文本为基础的《日清修好规定》。

  条约规定双方互派使臣,建立驻日公馆,同时承认了中国人可以在日本各开放口岸进行商业贸易,中国人获得了合法的居住权和经商权。该条规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均规定了对等的领事裁判权。其中中国人之间的纠纷均由中国公使处理,涉及双方纠纷的,则地方官与领事会同审理。这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属于刑事管辖权的属人原则。

  从89年开始,连续23年在日中国籍罪犯占在日外国罪犯人数第一,2009年7月28日,中国人首次被日本执行死刑

  现代化后,中国人在日犯罪问题一直是日本公众关注的焦点,从89年开始,中国籍罪犯数量就牢牢占据了在日犯罪的外国人数的第一。根据日本警视厅的数据,2010年日本刑事案件共14025起,其中中国人涉案5243起,占总数36.5%,共6710名外籍刑事犯,中国人2740人,占总数39.3%。

  2009年7月28日,日本对中国籍男子陈德通执行死刑,此为在日中国人首次经由司法途径被执行死刑。据日本警方调查,陈德通与1998年10月以来发生在东京及周边地区的25起杀人、强奸和偷盗案件有关。除去已经被执行死刑的陈德通,日本全国120多名死刑关押犯中仍有无名中国籍犯人。包括之前提到的魏巍,还有陈代伟、何力、薛松、谢依弟,其中陈代伟、何力、薛松、魏巍4人的死刑已经最高法院终审确认,正等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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