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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岳:未来两岸关系 政治议题难回避 | |
http://www.CRNTT.com 2011-07-26 00:38:01 |
相较于北京对于一个中国内外不一的表述,其实台湾方面蓝绿政党亦复如此。如“中华民国宪法”条文,有1947年本文与1991年后不时增修条文两大部分,让朝野蓝绿各自有所解读。泛蓝主张“一个中国即是中华民国”主要系以1947年宪法的本文论,不论是从“宪法”第四条“中华民国领土依固有疆域”;或是从“宪法”第26条、135条有关国民大会代表,或是第64条有关立法委员,第91条有关监察委员等三类“中央民意代表”的选举;或是第119条与120条有关蒙古、西藏地方自治之保障等有关政府组织的相关规定,均可明确看出“中华民国宪法”所指涉的领土及人民范围都包括目前的中国大陆在内,更何况“宪法”增修条文前言的第一句仍为“为因应国家统一前之需要”的规定。此外,作为台湾方面规范两岸关系最高的法律《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二条明定“台湾地区:指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所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台湾地区以外之中华民国领土”。凡此再再都体现出,当前两岸关系在法律上系以区际法律冲突论准用“一国两区”作为定位。 相较于泛蓝对于宪法一中的主张,在泛绿部分不论民进党亦或代表性人士的基本宣示中,却是经常主张“中华民国”领土主权仅在台澎金马,这种主张其主要系以1991年暨以后的“宪法”增修条文为依据。泛绿认为,1991年终止动员戡乱等于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于中国大陆地区的统治权。其次,“宪法”增修条文第1条与第4条,规定“国民大会”及“立法院”都应有“全国不分区”代表,而所谓“全国不分区代表”却都只是由台湾人民选举产生,完全没有由中国大陆人民参与(不论是选举或被选举),可见上述增修条文显然系以台湾地区来界定“全国”选举权人的范围。此外,如果以人民作为行使“国家主权”主张,1991年后的“宪法”增修条文,以人民(国民)来说已经完全排除中国大陆人民参与“国会代表”和“总统”的基本权利(政治参与的公民权利),而且只允许并保障台湾人参与国家各项选举(尤其是“中央政府”层级的选举)的权利,不论是从宪法保障政治权利及平等权保障的观点来看,如果中国大陆人民还是“我国国民”,实在难以想像一个民主国家的“宪法”竟然可以排除“全国”98%以上人民的公民权,而仍不违宪。因此,泛绿政党多半将两岸关系为“一边一国”或是“两国两区”,但这种主张却与“宪法”的本文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条文规定显然不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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