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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判刑,应有轻重缓急

http://www.CRNTT.com   2011-05-18 11:00:52  


 

  一律入刑,一律拘役:“一刀切”执法让原有“四级”荡然无存

  随着危险驾驶罪的出现和醉驾的“一律入刑一律拘役”惩罚,让之前的四级标准“荡然无存”。中国新闻网17日从公安部交管局获悉,《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新的罪名开始实行后,在全国各地掀起抓醉驾第一人的热潮,运动式执法再次露出端倪。

  ■ 匆忙入刑,更多因素无法充分考量

  在日本卖酒给司机视为共犯,乘坐醉酒司机汽车也需“连坐”

  日本2008年通过的新道路交通法规定,除了对酒驾者本人处罚外,还新设了“车辆提供罪”“酒水提供罪”以及“同乘罪”等新的罪种,凡是向酒后驾车的司机提供车辆、酒水的人以及车上的乘客都要受到罚款,造成事故的要“连坐”。

  日本一宫市曾创下酒驾罚款记录,一辆酒驾小轿车上乘坐了5个人,司机被处以30万日元的罚款,对明知司机喝过酒但还是让他开车的车主罚款30万,对明知司机喝过酒不但不制止他开车还坐上车的其他4人每人罚款20万日元,罚款总额高达140万日元,约合9万元人民币。

  09年酒驾法规意见稿有所涉及,但未有下文

  2009年公安部交管局下发的《关于修改酒后驾驶有关法律规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稿中首次明确列入与醉驾司机同乘一车的乘客也应进行处罚的内容。征求意见稿一出,便引来了一片争议和质疑之声。赞同者、反对者各抒己见。最终由于争议过大,不了了之。

  ■ 高院司法解释重在纠偏,不在“开后门”

  高法发言并非为“特权”醉驾开后门,处级以上干部无需亲自开车

  继高法副院长张军发言之后,高法近日给出的司法解释也引起广泛争议,公众舆论普遍担心这是给官员醉驾和特权醉驾留下口子。实际上,中国处级以上的官员都可以配有专车,有专门的司机驾驶,虽然不排除有个别的官员醉驾,但这种情况并不多。从近期公开的醉驾案例中可以看出,还没有醉驾者的身份是官员。

  遏制醉驾关键不在从重从严而在公平执法,2010年江苏两起驾判罚不同引发争议

  而2010年发生在江苏的两期醉驾致死案,则将醉驾刑罚的关键显现无疑:遏制醉驾不在从重从严而在公平执法——淮安、南通两起“醉驾”致死案,犯罪行为相同,处罚却不同。淮安市民醉驾致三死一伤,淮安法院判决被告有期徒刑7年,南通市民醉驾致一人死亡,被判无期徒刑。而在《工人日报》的盘点中,近年来的判决也是五花八门,量刑各异。而最高人民法院等五部门更是在随后联合就“规范量刑”发出通知,要求维护公平公正,司法统一。

  □ 结 语

  醉驾入刑只看到了“醉驾从严”的国际惯例,却容易忽视不同层级的处罚标准,一刀切的刑罚裁定,只会推高运动式执法波澜,在法律的执行上也会遇到诸多的困难。(来源:网易新闻评论频道《另一面》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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