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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人民调解或成法治社会歧途

http://www.CRNTT.com   2010-06-29 10:32:26  


  中评社北京6月29日讯/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以及人民调解程序都进行了规定。不过,此次草案将已经存在的人民调解的权力化倾向进一步强化,也引发了不利于法治发展的担忧。

人民调解与《人民调解法(草案)》
 
  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共同构成了“大调解”体系。在我国宪法、民事诉讼法中,对人民调解都有明确规定。目前全国共有人民调解组织80多万个,人民调解员490多万人,形成了覆盖广大城乡的人民调解工作网络。

  1989年,国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是非权力性的人民自治组织。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调解根据自愿原则进行,当事人对调解达成的协议应当履行;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大常委初审《人民调解法(草案)》   今年6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人民调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该草案对人民调解组织形式,人民调解员的范围、条件、行为规范,以及人民调解程序都进行了规定。1989年施行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由于颁布时间比较早,一些条款已不适应现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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