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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款转入财政 违背捐款者意愿

http://www.CRNTT.com   2009-08-21 10:55:41  


 
  社会捐赠的花钱预期必定是多样的、具体的、不同程度的,它只有通过同样多样的、具体的、专业的花钱机制才可能充分实现。这是一个社会志愿机制的作用。政府相应于全局的、统筹的、宏观的花钱机制,它的资源来源也应该对应为统一的、强制性、面向全体的资源渠道,即税收。政府将财政税收分配给社会组织执行,有利于在既定领域增进多样性和专业性,称为公共服务购买,是一个公共管理的新兴路径;社会捐赠资源交由政府执行,是消除多样性、聚集资源的逆过程,社会组织成为替政府收钱的机制,而不是花钱机制。社会组织不作为花钱机制,如同企业不作为利润机制,组织的特定社会功能实际已经不在了。

  那么,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可以看到它是一个多方面因素的结果。首先,政府包揽责任的惯性依旧强大。自1998年洪灾民间志愿资源就有所显现,但历次重大灾害,政府最终还是强调社会捐款统一接受,统筹调拨,全盘考虑,民政部、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被作为捐款指定接受途径,2007年《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明确将民政部门等政府机构作为组织与接受捐赠的主体,并有限规定了其委托机构、认定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的募捐资格。普遍的社会组织事实上没有募捐的法律资格。社会自发捐款最终转入政府账户,是有法律前提的。

  其次,动员性捐赠的途径远强于志愿捐赠机制的发展。5.12灾后曾有对捐款途径的调查,行政途径捐款占绝对主导,其中一半多是通过自己所在单位。这不难理解政府直接受捐就占58%。单位、党组织、居委会,仍然是大多数人习惯的行为环境,自发的、社会的、志愿的行动机制,对人们还比较陌生,甚至对于很多人来说,不知道志愿组织是什么,或者与被单位组织的活动有什么不同。

  与志愿意识相关,捐款者对自己的捐赠意愿并不明确,选择性不强。5.12赈灾收到大量社会捐款,说明了社会资源和捐赠意愿的基础,但多数人满足于将钱“给出去”了,而对给谁、给到哪里、收捐者怎么用,没有明确的意向与比较选择。个人的意志与选择意向不强,与长期“凡事有政府”的习性有关,只有不到10%的人认为捐款给政府使用是不应该的。

  对于社会捐款最后成为政府的“额外税收”,有不少对社会组织能力不足的反思。社会组织能力尚弱,不足以构成有力的社会公益体系,的确是一个事实。但慈善捐赠转入财政,可以说很大部分是在关乎社会组织能力之前便发生的,比如募捐资格的法律前提、庞大的单位组织动员系统,以及源于教育的先入为主的观念。多个调查显示,中国人对政府的信任远高于其他国家,而且对离自己亲身经历越远、层次越高的政府越信任,与国外情况相反。数据显示了我们对政府的“天然信任”和对社会自发行为的“天然不信任”。观念反过来制约社会自发机制的活跃与发展。

  让公共性资源有效使用,还有赖于我们从支出衡量收入的观念确立;让社会真正“大”起来,还有赖于我们对自我选择责任、社会自发行为之信念与习惯的养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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