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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未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法律特区

http://www.CRNTT.com   2009-05-14 09:19:02  


 
  根据我国《立法法》,金融基本制度相关立法属于国家立法保留事项,地方人大只有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才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由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2年曾赋予深圳特别立法权,在经济特区范围内组织实施,现上海的地方金融立法权限甚至比深圳还小。破解这道发展中的难题,就只能绕过我国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的现行格局这道“坎”,顺应时下国际商界趋向于采用非立法方式形成的商事规则的潮流,将未来的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一个法律特区。

  在这个特区,解决商事纠纷,投诉给具有现代调解或仲裁性质的当时的商事法院,统一适用那些往返于商业交易所在的世界各港口、市场之间的国际商界普遍认同的商事惯例规则。这不仅能为中国社会的老百姓所认同和欢迎,也能为国际社会的商界和商人所认同和欢迎。中国人受儒家“与人为善”传统文化的思想影响,普遍存在厌诉心态。商人则无论是中国的还是外国的,无不潜心追逐经济效益,不愿把视为金钱的时间耗在官司缠身上。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一个法律特区的可行性,应该说是充分的。

  对于国际金融中心,有个约定俗成的所指。如称伦敦国际金融中心,实指伦敦城,而非整个伦敦;伦敦城即伦敦市中心方圆1.6平方公里的伦敦金融区。又如,称纽约国际金融中心,实指以华尔街68号门前的一棵大梧桐树为标志的纽约金融区。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实指未来建成的上海金融区。所以,我们要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辟为一个法律特区,并非整个上海市。

  在法律特区,处理国际商事合同,不适用其他任何国家或地区法律,而是适用国际商会制定和倡导的商事惯例规则与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和出版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监管银行和金融市场则适用“巴塞尔协议”与市场自律规则。当前,上海亟须在国家金融基本制度的统一规范下,继续发挥各类自律组织的作用和完善其自订规章,求得充分体现诚实公平、高效稳健和避免利益冲突,以为客户提供最佳服务的自律原则,并进而由国家监管机构统筹各类补偿基金(由各自律组织认缴),对各类金融机构丧失偿付能力而受到经济损失的私人投资者,给予一定补偿,使之形成风险有限而非无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金融市场。市场自律规则的执行力度与传媒信息的通畅密切相关。发达的传媒信息也能使违规行为迅速曝光。

  在法律特区,可设想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设立的上海仲裁院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国际商事合同争议。法律特区作为上海的金融区,国家同时在此设立中级人民法院,民商事纠纷向之投诉亦予受理,但坚持中国《合同法》以下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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