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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案二审的法律悬疑

http://www.CRNTT.com   2009-02-08 07:40:31  


三鹿事件被告人高俊杰、薛建忠、张彦军、肖玉(从左至右)在法庭上受审 新华社发 丁立新摄
  中评社北京2月8日讯/广东《珠江晚报》日前载文“王琳:三鹿案二审的法律悬疑”,文章指出,“三鹿问题奶粉”事件的刑事究责不能仅仅局限于产、销环节,为什么作为名牌产品的三鹿奶粉成了“有毒食品”?负有食品安全监管之责的官员渎职失职恐怕也是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波及之广,影响之恶劣,损失之惨重,无一不在催促着司法机关加快对责任官员进行刑事追究的进度,在此意义上,田文华等一审落判也给司法留下了一串省略号。 全文如下:

  三鹿事件系列刑事案件已有一些进入二审程序。在一审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石家庄市中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原三鹿高管王玉良、杭志奇、吴聚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8年和5年。而生产销售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的张玉军、张彦章等6人则被法院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名成立,其中张玉军一审被判处死刑,高俊杰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至于向原奶中添加含有三聚氰胺混合物并销售给三鹿集团的耿金平等人则被法院认定“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耿金平并因此罪名而被判处死刑。 

  事实上,田文华的无期徒刑早在她被检方确定起诉的罪名就已注定。这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正是无期。 

  显然,耿金平等人就没有田文华们这么幸运,他们被公诉机关指控的,跟被审判机关认定的,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 张玉军等人就更背了,他们背负的罪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也就是说“”,而以这种原奶为原料生产的奶制品却叫做“伪劣产品”。这样的区别不能不引发民众的质疑:难道作为“产品”的三鹿问题奶粉就不是“有毒食品”了——如果我们承认三聚氰胺是有毒的,如果我们承认这些含有三聚氰胺的问题奶粉在事实上导致了数以十万计的病患儿童,我们还能说这种“产品”仅仅是“伪劣产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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